就属性来看,安乐死可分为“积极的”与“消极的”两类。前者是指打针或服药等“主动作为”所进行的死亡,这也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安乐死;后者是“被动不作为”,包括中断医疗甚或中断基本照顾而导致死亡。就意愿来分,安乐死可以分为“自愿性”与“非自愿性”。前者是意识清楚的病人,借由预嘱或预留医疗指示来表达危急时的医疗意愿;后者还可以分为“非自愿”以及“不自愿”,“非自愿”指当事人没有表示意愿,“不自愿”指当事人无法表示意愿时,由他人代为执行。
将“属性”与“意愿”交叉组合,可分成以下四种安乐死:①自愿消极的安乐死,即拒绝治疗,医护人员顺应不可治愈病患的要求,不使用心脏按压、电击、插管等积极性的治疗方式,该方式争议性最小;②非自愿消极的安乐死,指撤除治疗,医护人员对于为疼痛所苦的末期病人,未经其同意停止营养剂的供给而任其死亡,此方式多发生在有缺陷的新生儿、心智不足病患以及受到长期照护的植物人身上,该方式争议亦较小;③自愿积极的安乐死,即慈悲杀害,医护人员经末期病患同意后,采取如注射等导致死亡的行为,该方式争议较大;④非自愿积极的安乐死,即蓄意杀害,未经病患同意采取导致死亡的作为,该方式争议最大。
关于安乐死的争论核心是生命价值、生命自主与生命道德问题。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人们无权自主选择,且安乐死违反爱生恶死的众生本性,不易确定患者的心理意愿以及代理判断。而安乐死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则是滑坡效应或流沙效应,以安乐死结束生死,如同斜坡上一路下冲的车辆,很难停止因别的理由结束病人性命的趋势,助长医生、家属或其他人士的权利滥用,如以经济困难的理由或明或暗要绝症患者同意早死,也有如社会保障制度性压力造成非自愿安乐死的情形。
安乐死合法化的倡议者则把病患寻死的权利视为生命权的重要部分,认为每人都有权利尊严地离开人世,人们不害怕死亡的结果,但畏惧死亡的过程,安乐死的选择会带给人们活下去的勇气。赞成者将安乐死称为“安详的解脱”,自己可以掌握死亡的时间与方式,从容做好准备,如美国俄亥俄州《尊严死亡法》实施以来,依法结束生命者在死前并不沮丧,且对死亡更为豁达。至于为人诟病的滑坡效应,则必须假定人已失去选择与判断的能力,否则就不应成立。
表15-3为赞成与反对安乐死的主要论点。[7]
表15-3 赞成与反对安乐死的主要论点
续表
对于安乐死,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及医生的判断,以自愿性的安乐死较为人们所支持,但又常常与执行者的价值观产生冲突。非自愿性的安乐死因为牵涉到“代为判断”与“最佳利益”的伦理原则,侵害到个人自主权,在道德与法律的判断方面非常困难,故难以被人们接受。因此,就个人来说,平日应准备好预嘱或者遗嘱,以免给亲人造成压力和纠纷。
思考题
1.试述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论理论。
2.简述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3.你如何理解堕胎和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4.你如何看待器官移植?
[1] SusanMayor:《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获准研究用途的卵子捐献》,陶陶译,载《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2007(3)。
[2] 悠悠编译:《英国通过人兽杂交胚胎计划,前景难以预测》,http:///a/20070907/,2007-09-07。
[3] 蔡培村、武文瑛:《生命教育——探索与修炼》,197页,高雄,台湾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4] 蔡培村、武文瑛:《生命教育——探索与修炼》,219页,高雄,台湾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5] 有关哈佛医学院的“脑死亡”定义及相关讨论,参见[德]汉斯·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学》,张荣译,178~190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6] 李欣:《中国器官移植供需比1∶150来源紧缺 供需矛盾大》,http:///05zjhealth/system/2012/09/24/,2012-09-24。
[7] 蔡培村、武文瑛:《生命教育——探索与修炼》,284页,高雄,台湾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