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不仅使得“生育”从自然事件变成了一个可以选择的“人为”事件,也使得“死亡”从自然事件变成了一个似乎可以选择的“人为”事件。“人为”就意味着选择的存在,有选择就涉及伦理问题和道德抉择。当代生命伦理学所讨论的与死亡有关的生命伦理议题,主要有脑死亡、器官移植、安乐死等。
一、脑死亡
现代技术,尤其是现代医疗技术和生物技术,不仅在操控着人们的“生”,也在一定意义上操控着人们的“死”。其中,“脑死亡”定义的出现就是一种典型的对死亡的操控。
传统的死亡标准是心肺死亡标准。医学上实际采用的传统死亡标准是脉搏、呼吸、血压的停止或消失。1951年,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这样界定“死亡”: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动物生命活动的终止。1979年出版的《辞海》,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重要标准,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散大和对光反射消失是死亡的三个指征。
1968年8月,哈佛医学院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发表了他们关于脑死亡定义的报告。这个报告把“不可逆的昏迷不醒”定义为“脑死亡”,同时,报告把“脑死亡”和“整个肉体的死亡”等同起来。[5]脑死亡就是全脑死亡,即大脑、中脑、小脑和脑干的不可逆的死亡。脑死亡的基本判定标准为: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停止;③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运动反射都消失,以及吞咽、发育等由脑干支配的反射全部消失;④脑电波消失(平坦)等。
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是一种“自然”的死亡标准,因为人们将“心跳”“呼吸”看作生命的基本特征。但是,这种标准使得死亡判断不够准确,更多的是一种经验观察。同时,传统死亡标准也会带来相应的伦理问题,比如何时停止对病人的抢救是最为合适的?而且也会影响医学新技术的采用,特别是器官的摘除与移植。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可以更加科学地、准确地判定死亡,而且有利于合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器官移植,也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但是,脑死亡标准同样面临一些伦理困境。“脑死亡”定义将生死界限人为化,有将死亡时刻提前的嫌疑。在一个人被宣布“脑死亡”而实际上还有血液循环和心脏跳动时,按照更古老的定义,这种状态仍表明生命存在,但是按照脑死亡定义,则仅仅代表生命的伪装。另外,“脑死亡”定义的一个主要依据就是为了避免关于“器官移植”的广泛争论。之所以要“结束”这种争论,当然是为了更加顺利地、普遍地推行“器官移植”。这样一个受实际利益**而出现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理论自身的纯洁性和真理性。
二、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用健康的器官置换功能衰竭、甚至丧失的器官,以挽救病人生命的一项医学技术,是将健康器官植入另一个个体身上以取代原有器官的功能。
因为器官衰竭是不可逆的病态,到目前为止,人类医学还没有达到修复或增进器官复原的手段,而唯一的有效对策就是进行器官移植。因此,对器官移植的渴望也是一个永久的生命话题。在现代,由于血管吻合、麻醉外科无菌操作以及免疫医学等技术的成熟,加上两次世界大战的强烈现实需求,器官移植发展极为迅速。现在,人类已经能够进行肾、骨髓、心脏、肺、肝、胰腺、脾、小肠、角膜、脑组织、骨和骨组织、睾丸等器官移植手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