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善论的理论根据在于其“同类意识”。一方面,它强调人与禽兽有别,强调人与禽兽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社会属性“道德性”。“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这里的“几希”和“之”即指人类所具有的道德性(“四心”和“才”),这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他又强调人与人相同。孟子在其叙述中多次举例论证人与人相同,他所指的人与人相同不仅指人的自然属性相同,而且在此基础上类推“人心”的相同。可见,由“自然需求”的相同到“心同”是一种必然。这样,受同类意识支配的人,就能以自己的好恶取舍本能地推想他人的好恶取舍:自己喜好的事物,也希望别人同有;自己厌恶的东西,也不希望加之于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人与人相同”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推己及人”的实施提供了保障。由此进一步论证,基于同类意识,人充分认识到彼此之间的共通之处,并由此推己及人,再加以一定道德自律的约束机制来保证人的“善心”及其向“善行”发展。
(二)性恶论
荀子对人性的理解,是指人还未进入社会生活之前、生而俱有的自然本性,正所谓:“凡性者,天之就也”(《荀子·性恶》)。可见,在荀子这里,人性主要是指自然生成的人的本能。它不具备孟子所说的“四心”或德行的“善端”,不仅不具有善端,而且这些自然本性具有恶性,如:“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贱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荀子·性恶》)。荀子进一步指出,人的自然本能包括“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等生理本能和“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等心理本能这两个方面。荀子性恶论的基本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恶”是出于人性之自然,而“善”是出于对人性的改造。“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即人性生来是好利多欲的,天性中并无礼义等道德因素,一切善的行为都是后天勉励而成。又说:“凡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荀子·性恶》)。人们之所以求善,就在于他们本性中没有善,否则也不用求之。荀子是以人的自然本性是“恶”作为其叙述起点。
(2)化性起伪。既然人性是恶的,那么人的德行培养则在于改造人性,即“化性起伪”。一方面,因为人性中有恶的因素,所以更要改变恶性而培养善;另一方面,人要培养道德就如枸木变直、钝金变利一样需借助一定的外部力量,即一定社会规范制度来加以约束。这样,从人性本恶到必须加强为善的行为培养,就成为一个必然的过程。
(3)人们具备“化性起伪”的能力。“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荀子·性恶》)。这里指出,人人都具有认识仁、义、礼、法的能力,并能运用其进行选择,而做出符合道义的行为,充分肯定了人能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加强内在的道德修养的潜能。
(4)礼的教化。由于人性均是好利多欲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满足各自不同的需要时必定会遇到各种纷争,因而限制这种纷争成为必要,这时靠“礼”来限制。有了这种礼,才有道德,遵守礼即守道德。“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荀子·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