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论,尤其是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伦理观,完善了人类关于对待生命的伦理理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将生命的神圣性、价值性、质量性结合起来的生命论伦理学,本质上是一种“生命神圣—质量—价值论”,它强调人的生命是极其宝贵的、具有一定的质量、能够创造价值。所以,人类应该珍重、救治、完善自身生命,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其生命质量和价值,采取相应的措施分别对待。它为人类的生育控制措施提供了伦理依据,为临**对某些晚期病人放弃医疗干预提供了伦理学上的辩护,为对生命进行研究提供了伦理依据,为临**摘取人体器官进行移植提供了伦理依据。
三、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基于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客观实际,逐步形成了一些一般性指导原则,这些原则被作为伦理学规定和评估人类行为的基本理由。它们是指导进行涉及人类行为研究的一组基本伦理规范或伦理价值。这些原则被称为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它们蕴含在《纽伦堡法典》(1946年)、《赫尔辛基宣言》(1964年)、《贝尔蒙报告》(1974年)等规定和准则之中。综合起来,生命伦理学有四条基本原则:行善、有利、尊重、公正。
1.行善原则
行善即做好事、不做坏事、制止坏事。行善原则是一条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医学活动中,恪守这样一个道德信条:努力行善,扬善抑恶,做好事,不做坏事,制止坏事,做一个善良的、有道德的人,善待生命、善待病人、善待社会。“善”包括“医学的善”和“医生的善”,前者强调医疗卫生保健活动的道德价值是为患者、受试者提供最大利益(公平、公正);后者强调医务人员的德行,包括克己、利人、同情、正直、爱人如己等。
2.有利原则
有利即维护和促进病人的健康、利益和福利。有利原则包括“不伤害”的反面义务(不应该做的事)和“确有助益”的正面义务(应该做的事)。“不伤害”是指不给病人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疾病甚至死亡。但仅仅做到“不伤害”是不够的。医患关系不是像顾客与售货员那样的陌生人关系,在这种陌生人关系中双方主要是反面义务。医患关系不同,因为医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病人处于脆弱和依赖的地位,医护人员有许多正面义务,即应该帮助病人治疗或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死亡,解除或缓解症状,解除或减轻疼痛。简言之,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是有利于病人的正面义务。
3.尊重原则
尊重即尊重病人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具体而言,①尊重自主权:有行为能力的人是有理性的人,涉及个人的问题,如健康、生命、结婚、生育、避孕方法的选择等应由个人做出决定,自己对自己的行动负责。②知情同意权:为了维护病人利益及尊重他们的自主权,在治疗方案上,医生有义务取得他们的知情同意。③保密、隐私权:医护人员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病人的隐私,包括病人的身体和有关病人机密的信息。保护隐私也包括这两个方面。
4.公正原则
公正即根据生命权的要求,按合理的或大家都能接受的道德原则给予每个人所应得到的医疗服务。它要求医护人员对病人公平对待,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不能歧视。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
生命伦理学基于伦理学的视野和原则对现代科技和社会生活中诸多有关生命的议题加以讨论。但关注最多的则是生命存在的起点和终点,即生育和死亡的相关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