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是关于责任和应当的理论。它以道德义务和责任为中心,探讨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根据哪些标准来判断行为者的某个行为的是非以及行为者的道德责任,并对人的行为动机和意向进行研究,以保证医务人员的行为合乎道德。康德伦理学是最典型的义务论伦理学。义务论以道德规范和戒律的形式表达人们关于怎样行为和生活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观念,因此在实际上又有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之分。义务论非常直接地告诉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便于人们按照道德标准去行为,大大提高了行为的效率。但问题在于,当两条规则或规则规定的义务之间发生矛盾时该怎么办?同时,义务论通常注重动机的重要性,也带来一些伦理实践中的问题。
结果论认为,判断人的行动在伦理上对错的标准是该行动的后果。一个行动在伦理上是否对,要看它的后果是什么、后果的好坏。主张后果论的最主要学派是功利主义学派,它认为行动的效用如何最重要,效用就是看该行动带来快乐还是痛苦,幸福还是不幸。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广泛应用后果论或效用主义来评价我们的行动方针。但问题在于,完全的后果或效用(短期的和长期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好的和坏的等),实际上是难以定量和计算的,也是难以预测的。而且完全按照结果论,有可能导致社会不公正,还可能导致“不择手段、目的就是一切”的忽视人的尊严的结果。
(二)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
由于美德论、义务论、结果论等传统规范伦理学各有其长短,在现代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伦理学的生命论,包括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
生命神圣论是一种认为人的生命具有最高道德价值的生命伦理观,即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极其重要的。从一般意义上看,生命神圣论使人们珍重生命,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特殊意义上看,它促使医学和医疗职业的诞生和发展。但从历史上看,人的生命并不是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现实生活中,人的生命也不是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且,生命神圣论还面临一些医学伦理难题,如:能否控制人口数量?能否实施生育控制措施?能否停止对病人的抢救?能否对人的生命进行研究?能否摘取人体器官进行移植?
生命质量论是一种根据人的自然素质的高低、优劣来决定医疗处置的生命伦理观。生命质量就是生命自然素质的状况,包括健康程度、治愈希望、预期寿命、智力状况等。生命质量还区分为主要质量、根本质量、操作质量。主要质量是指个体生命的身体或智力状态;根本质量是指一个人与他人在社会和道德上相互作用的意义与目的;操作质量是指利用智商或诊断学的标准来测定的智力和生理状况。
生命价值论是指根据生命对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效用如何来决定医疗处置的生命伦理观。生命价值还可以做不同的区分,如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现实价值与潜在价值,正价值、负价值和零价值。
生命价值论与生命质量论认为,人类可以根据整体利益,有条件地而且是人道地干预人的生命过程,医学目标不应当是机械地保全人的性命,更重要的是要发展和完善人的生命。依据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应当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来判断生与死的价值;医学价值目标不仅应当维护个体生命权益,更应当服务于人类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