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会认为宽恕是指原谅别人的错误,包容别人的罪过。其实,宽恕自己乃宽恕他人之基。当我们以为自己只是“宽恕”的施予者时,就不免带有一种优越性和超然感。事实上,我们只有在明白了自己同样需要宽恕的时候,才能放下那高高在上的姿态,同等地用自己的内心去感受那些曾经让你失望、愤恨或者伤痛的人,进而获得这样的感悟:人人需要被宽恕,哪怕是这个社会中最令人嫌恶的罪犯。作为被社会摒弃的人,他们用自己的行动为众人不敢面对的伤痛做见证,告诉我们人类社会对那些“罪”或“恶”的处置,不是只有放逐和惩戒之路,而终将走上疗愈之道。宽恕,恰好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疗愈的视角。
宽恕自己,是宽恕他人的起点。没有一个过分苛求自己的人会真正地宽容他人。每个人都会犯错,每个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不为人知的阴暗一角。事实上,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个体能够真切地体验到懊恼、羞愧和自责,在越接近道德规范和标准的同时,就越难以释放心中的这份重负。只有让心灵在阳光下曝晒,抖落那些灰暗,才能真正体会生命的美丽。自我宽恕作为一种力量,能够帮助主导者消除负性情绪体验和内心的冲突,促进自我的整合与悦纳,不再受自责、悔恨的控制和奴役,不再被消极的自我概念所禁锢和驱使,不再感到焦虑、抑郁和痛苦,不再体验到自我的“解体”,能够促进个人积极的社会交往,提高生活的幸福感。
三、宽恕的本质与特征
宽恕是一个与社会生活有着内在关联的社会性、心理性和道德性概念。宗教、神学、社会学等各个领域对宽恕的定义有共性,也各有偏向。“宽恕”的概念经由宗教、神学领域“神之于人”的宽恕,逐渐走向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方向的“人之于人”的宽恕。
(一)宽恕的特征
宽恕具有自我关注性、存在条件性、过程动态性和亲社会性四个方面的特点。[6]
(1)自我关注性。宽恕不仅是发生在人际交往中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发生在个体内部复杂的心理过程。这之中包含着“自我关注”的变化:个体觉察到受到伤害之后最直接的反应应该是指向“自我”的,这些反应包括受伤感、痛苦、自责、怨恨、自卑等,然后才指向宽恕客体,产生愤怒、回避以及疏远和恐惧等反应。因而,宽恕主体在宽恕客体的时候,必定会有消除“自我关注”的过程。只有消除了受害者对负性情绪的“自我关注”,才可能达到宽恕。
(2)存在条件性。宽恕不是无所因由的,而是必须在人与人之间发生不公平的伤害以后,个体才可能做出宽恕决策。首先,宽恕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宽恕作为一种道德,调节人际关系,只可能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其次,没有人际伤害是不存在宽恕的。要使宽恕成为可能,就必须让伤口敞开着,使那无可挽回的创伤与损失在记忆中保持新鲜。如果伤口愈合了,就没有宽恕的意义了。再次,这样的伤害也必须是深刻的伤害。宽恕应该是发生在个体被深刻伤害的前提下,不深刻的伤害不需要宽恕。最后,人际伤害是不公平的伤害。只有经历不公平的伤害,个体才能产生不公平的意识,本能地要求正义,表现出愤怒、轻蔑的情绪,甚至报复,从而宽恕才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