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简单地说,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存在的自然感情。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感情,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已经升华并超越了爱情的夫妻之间的感情,这些都是亲情。亲情具有自然性,它不以身份、地位、贫富、贵贱等为转移。亲情不是单方面的,具有相互性。母爱是亲情,爱母也是亲情。具有立体性,亲情不是专指母女情,也不是专指父子情。实际上,如父子(父女)情、母子(母女)情、手足情(兄弟姐妹)、祖孙情(祖辈与孙辈),甚至达到相当亲密程度的朋友之情,都是亲情。
一、亲情的自然性
亲情的自然性,根本的是指亲情的血缘性。就最直接的意义而言,亲情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缘关系是由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包括直系血缘和旁系血缘构成的宗族关系。比较重要的血缘关系有:家庭关系、家族关系、宗族关系、氏族关系、种族关系。血缘关系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已存在,是最早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从个体生命角度来说,血缘关系是自己无法选择的“自然”关系。这种自然性表现在:第一,不可选择性。一个人与谁有血缘关系,不是由他自己选择的,自己是一出生就被放置于一些特定的血缘关系中的。第二,不可逃避性。血缘关系不仅具有先天的不可选择性,而且还具有后天的不可逃避性。换言之,你不可能将自己已经具有的某种血缘关系排除掉。血缘关系一旦与你的生命关联,它就将与你的生命融为一体,你的生命存在,那份关系就存在。第三,不可中断性。血缘关系是与一个人的生命始终共存的,一个人不可能在一个阶段拥有某种血缘关系,而在另一个阶段却不具有这种血缘关系了。第四,历史传承性。血缘关系不会随着某一具体的生命个体的消亡而直接消亡,除非与这一血缘关系相关的所有生命个体都消亡。
血缘关系的存在不仅具有自然性,而且这个自然而然的血缘关系还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个体生命中很多重要的内容。如与哪些人具有亲情关系、与哪些人不能通婚,以及自己的自然生命特质,甚至性格气质等。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孝悌为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中,血缘关系之所以都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是因为人只能活在关系中,而血缘关系又是个人生命直接接受的第一重社会关系。个人生命直接就生活在天然的血缘关系中,并由这种关系塑造。通过这种最初展开的生命活动,个体生命建构起了自己现实生活中最直接、最自然、最纯粹的情感道义关系,即亲情关系。血缘是亲情的内在核心。
二、亲情的道义性
亲情的道义性,是指基于血缘关系而存在和塑造的亲情,不只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具有特定伦理内涵和伦理要求的人伦关系,是人之为人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
(一)亲情的道义基础
动物界有血缘,但是很难说动物界有亲情。在动物界,尽管也有母亲对子女的照顾和爱惜,也有如“乌鸦反哺”“羔羊跪乳”的子女对母亲的“回报”。但是,这种关系本质上是基于生物本能的自然展现,而不是基于某种规则的伦理反应。
在人类社会,由血缘关系奠基和塑造的亲情关系中,或许父母对子女的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种本能性;其他亲情关系,比如子女对父母的爱,兄弟之间的爱,祖孙之间的爱,甚至夫妻之间的爱,都很难用本能加以解释,而是一种独特的伦理建构。这种伦理建构的基础,即人的报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