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学的学科称谓也不统一。如前所述的著作中,有称之为《德育论》的,有称之为《德育原理》的,有称之为《德育学原理》的,只有华中师范大学等六院校合编的书才将其称之为《德育学》。此外,还有一些别的称谓,这里不一一赘述,只是就目前我国大学教育系所使用过的或正在使用的几本教材作一些语言学的分析。“论”“学”“原理”这三个词,仔细加以分析,应该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论”作动词使用,通常指“讨论”“争论”“议论”等;它作名词使用则一般表示分析、阐明事物道理的文章、理论和言论,如毛泽东的《实践论》《矛盾论》,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唯物论,教学论,等等。当一门科学的理论不是很成熟,学科体系不是很完善的时候,冠之以“论”也是比较恰当的,如我们把夸美纽斯在理论上不是十分成熟甚至弥漫着神学思想的教育著作译称为《大教学论》,把近十多年才在我国兴起的一门有关课程理论的学科叫做《课程论》,等等。因此,在我国德育学刚刚诞生之初,作为初创时期的德育著作或教材被冠名为《德育论》,是名副其实的。如果当一门学科有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学科成熟度较高的时候,还冠之为“论”,如果不是出于对“论”的概念不甚明了的话,则当是一种理论的自谦了。“学”作动词使用时,自然当是指“学习”,这是世人皆知的语言常识(不过,《论语》中孔子所讲的“学而时习之”,“学”是指文化理论的接受,“习”是指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古汉语与现代汉语不可混为一谈),它作名词使用的时候有“学问”、“学养”等词义,但若将“学”用来指称一门学科的时候,则表示一种“分门别类的有系统的知识”,如哲学、物理学、语言学,等等。德国教育学家赫尔巴特将哲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与理论运用于教育学理论,从而大大提高了教育学理论的科学性,因此,我们将他写的教育学著作译称为《普通教育学》是较为贴切的。我国德育理论的学科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今有近20年的历史,随着德育学科理论的国际借鉴与国内德育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德育学理论已渐趋成熟,体系日臻完善。因此,我们现在将专门论述德育理论的著作或教材称之为《德育学》,当不是理论的自夸。“原理”,顾名思义,是指基础的、基本的、重要的道理或理论,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育原理》等。陈桂生教授在其所著《教育原理》之“第一版序”中指出:“‘教育原理’,顾名思义,是探求教育事理的学科”;“‘教育原理’有别于‘教育学’。”[5]因此,《德育(学)原理》在学科性质与理论体系上应当是有别于《德育学》或《德育论》的。《德育(学)原理》应当侧重于德育基本理论的研究,如德育的概念、本质、德育规律、德育过程、德育价值、德育目标、德育的构成要素、德育与社会发展、德育与人的发展等问题;《德育学》(《德育论》)除了对前述一系列德育基本理论做出必要的探讨外,还应侧重对德育实践的发生机制、德育的操作系统等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我们认为,将德育学与德育(学)原理的研究对象做出有区别的表述无可厚非。但是,就目前德育学形成与发展的短暂历史以及德育科学理论本身的成熟度来看,还未能具备在德育学的学科基础上分化产生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德育(学)原理的理论条件。就胡厚福所著的《德育学原理》和胡守棻主编的《德育原理》而言,不仅逻辑框架与《德育学》应有的基本框架大同小异,而且在理论的抽象概括程度上也未能超越德育学。所谓《德育(学)原理》称谓,就目前我国已出版发行的专著及教材来看,不过是《德育学》的别称而已。
2.研究对象的范围不确定,对象不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