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法纪主导型。在德育诸内容的相互关系中,重点突出法制和纪律教育的内容,并以此来统御其他德育内容,着眼于强化法纪的威严和人们的法纪意识,形成以法制纪律教育内容为重点的内容体系结构,体现了突出的法纪性。这种法纪主导型的德育内容结构在专制的古代社会曾盛行过,如施以暴政的秦代就奉行“以法为教”和“以吏为师”的教育信条,这种“高压”式德育无助于人的德行的真正生成,恰如孔子所说的那样:“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1]法纪主导型德育顶多只能使青少年不敢作“恶”,但却难以培养他们的道德品质。不过法纪主导型德育对失足青少年是比较恰当的,“当头棒喝”可促使他们“悬崖勒马”或“回头是岸”。但如果不加节制地运用此种类型的德育,则有可能使德育变成一种冰冷无情的、缺乏心灵沟通的教育。
以上四种结构类型,体现了德育内容上的倾向性与选择性。虽然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各有其特殊优势和积极效果,但一定要防止其片面性与模式化。不能抽象地说哪一种类型就是最好的或最坏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按照诸教育内容在相互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建构其合理结构,并根据社会需要和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全面施教的基础上,相对地突出德育的重点内容。
(二)我国现行德育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目前,就我国德育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德育内容结构的把握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结构性失衡。这种结构性失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各走极端的两个方面。
第一,德育内容在系统结构中的相应地位不明确,主次关系不清晰,德育内容的重点不突出,甚至主次颠倒,用相对次要的德育内容冲淡乃至代替主要的德育内容。特别是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期以来,社会和学校普遍淡化政治意识。一些人甚至认为阶级斗争已经不提了,因此,在学校德育的内容结构中,应该将政治教育去掉。如此一来,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淡化政治,少讲或不讲政治,不再重视政治观点、政治立场和态度、理想和信念教育,而用抽象的道德教育来代替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德育理论界某些个别人在这一点上起到了开路先锋和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有人撰文指出:“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也主要实施的是‘明贵贱,别尊卑’的封建伦理道德教育,不存在明确的政治教育。”[2]“德育这一概念的出现,从教育史上看……多半是作为道德教育的简称和同义语”[3]。“按照德育的本义,德育的主要任务是教会学生学会做人,使他们善于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4]。并把我国德育的实效性不高错误地归因为“德育概念的泛化”[5]和“道德教育政治化或政治教育道德化”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