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当地政府因此增加大量的事业编制是不现实的。从各地情况来看,除了建设新馆后当地政府会给图书馆适当增加事业编制外,很少有因为增加事业任务而增加事业编制的情况发生,确实,增加编制不仅是钱的问题,更多的是人的问题。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各地基本趋同,即使用编外合同制职工或临时工(现在基本统一为“公益性岗位”)。这致使有的图书馆在人员结构上已经形成倒挂:事业编制的人数少于编外员工数。虽然如此,公益性岗位也需要人事、财政部门的核准和审批(即核定公益性岗位编制),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公益性岗位编制安排人员经费。公益性岗位的增设至少对公共图书馆解决工作人员不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公益性岗位经费与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在管理上稍有不同,一般都以公益性岗位编制数乘以人均定额来一次性计入年度预算,一旦发生超支需由图书馆自己解决。也正因为如此,一旦发生节支,也就由图书馆自由支配。所以,公益性岗位编制的多少,对图书馆平衡经费关系甚大,如果发生超支,图书馆很少有其他资金可用来弥补。
争取公益性岗位与争取人员经费实质相同。图书馆要做的工作主要有:按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核定各部门的岗位职数,按开放时间和工作任务计算出工时数,以此得出需要的工作人员总数,与现在编制数(包括事业编制和公益性岗位编制)进行比较,差额部分就是需要争取的公益性岗位的数量。不要以为这些计算可以随心所欲,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在数据计算上比我们更专业,因此,我们的计算还是实事求是为好,让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既看到我们作出的成绩,又认可我们的诚信,这对经费争取工作会有帮助。
由于公益性岗位编制的核定几乎每年都有,而且毕竟公益性岗位与事业编制的人员在管理上要求不同,相对于各地编制委员会核定公共图书馆事业编制的严格程度而言,公益性岗位编制的核定相对较为简单和宽松。
3.购书经费的争取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是公共图书馆开展服务的基础条件之一。李国新教授在考察日本公共图书馆后撰文认为,日本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达,与法律对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的保障有直接的关系,如规定公共图书馆图书的最低藏量不少于5万册,开架册数的最低标准不低于人均2.5册,年新增图书不少于开架册数的1/8~1/7[14],并认为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必须超过“临界水平”,否则形不成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和对读者的持续吸引力,都是无效投入,形成了浪费[15]。
大多数领导并不了解购书经费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和对读者的吸引力有如此大的关联,甚至不了解公共图书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并不奇怪,而只是提醒我们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争取工作,也需要我们拿出工作成绩。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向政府争取增加购书经费的报告中,需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需要寻找政策依据。在《公共图书馆法》缺位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找到一些依据,如文化部的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特别是在文化部、财政部颁布的《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标准》中,对东、中、西部都有明确的人均藏书标准和年新增藏量标准,都可以通过计算折成购书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