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波斯帝国赋税制度的形成
大流士改革是波斯帝国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这个改革使波斯帝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制度基本上定型了。在大流士改革的众多措施中,赋税制度的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赋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在私有制社会中,赋税制度是剥削阶级对劳动者进行剥削的重要手段,是征服者对被征服者进行剥削的重要手段。无论什么时候,征服的目的都是为了剥削,波斯帝国也是如此。其剥削方式也与其他征服者的剥削方式大同小异。除了战争中的掠夺以外,就是靠日常的税收来剥削当地的居民。大流士统治时期,波斯人成了一个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大帝国的统治者、主宰者。它对被征服者如何剥削?剥削一些什么东西?它的赋税制度如何?
关于波斯帝国的税收制度,希罗多德在《历史》一书中作了介绍,尤其对波斯帝国的各个行省需向帝国交纳的货币税的数额,作了详细的描述。他的描述根据的是什么呢?是大流士时期的资料,还是希罗多德生活时期的资料呢?目前尚不清楚。除了每个行省交纳的货币税以外,是否还要交纳其他的税?税收征收的方式是什么?税收由什么人来征收呢?问题颇多。所以,希罗多德关于波斯帝国税收的描述虽然看起来似乎很详细、很清楚,无须我们多费笔墨,但实际上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
首先,关于波斯帝国的赋税制度起源于何时就是一个问题。希罗多德在自己的著作中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说:
……要之,在居鲁士和在他之后的冈比西斯的统治年代里,并没有固定的贡税,而是以送礼的形式交纳的。正是由于贡税的确定以及诸如此类的措施,波斯人才把大流士称为商人,把冈比西斯称为主人,把居鲁士称为父亲。[1]
在《历史》第7卷中,希罗多德还曾借一个名叫阿尔塔巴诺斯的人的话说:“……冈比西斯的儿子居鲁士使他们向自己纳贡。”[2]也就是说,按希罗多德的说法,波斯帝国真正的赋税制度起源于大流士时期。
有的学者大概正是根据希罗多德的这个论断得出结论说:
如果谈到6世纪末居鲁士和冈比西斯执政时期的情况,我们只能说这是波斯人对被征服各国的军事统治。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载,“在居鲁士统治时期,以及后来的冈比西斯统治时期,波斯帝国根本没有固定赋税,只靠藩属进贡”。所谓“贡”,显然就是恣意聚敛的杂捐,而不是由常设行政机关明文规定的租税。[3]
但是,现在,一些研究者指出,波斯帝国早在居鲁士二世统治时期,就已经有了自己的赋税制度。[4]其根据如下,例如,第一,在居鲁士的圆柱上的铭文说:“从上海到下海的宇宙中的所有国家,住在宫殿里的所有那些国王,以及住在天幕里的所有西方国家的所有那些国王,他们都给我送来厚重的赋税,吻我的脚。”[5]第二,在大流士的《贝希斯敦铭文》中说:“这些省归属于我……它们在我的统治之下。它们向我缴纳贡赋。”[6]第三,阿里安在《亚历山大远征记》里记载:“位于印度河以西直至科芬河的全部领土上居住着属于印度的部族阿斯塔西尼亚人和阿萨西尼亚人……这些人古时受亚述统治,接着又受米底统治,所以后来又臣服于波斯。他们奉居鲁士之命,以自己地区的物产向他交纳贡赋。”[7]第四,据希罗多德所说,在玛哥斯僧夺取王权期间,“曾派人到他统治下的各地去宣布免除他们3年的兵役和赋税”。
尽管,在居鲁士和冈比西斯统治的36年里,他们一直处在对外征战时期,征服了从中亚到小亚的广大地区,把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到了征战上,不可能有很多精力去建立剥削被征服地区的制度,更何况,波斯人刚刚进入文明时代,形成国家,国内的统治制度尚处在建立的过程中,对刚刚被其征服的地区,就更不可能有一套完整的统治和剥削制度。再加上,战争给波斯人带来大量的战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