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妻、子与奴隶,此三者被认为没有财产,他们所获得的财富属于他们的所有者。
417:婆罗门可以确信不疑地享有首陀罗(奴隶)(按:此处首陀罗当指沦为奴隶的首陀罗而言)的财产,因为他们没有任何财产,其主人可以占有他的财产。[7]
附:《那罗陀法典》中关于奴仆和奴隶的条文。《那罗陀法典》最后编成时间约在公元4—5世纪,较《摩奴法论》晚。
Ⅴ.22:雇佣奴仆有3种:上等的、中等的和下等的。他们的劳动报偿依其技能及贡献的价值而定。
Ⅴ.23:士兵属于上等的,农夫属于中等的,制陶工属于下等的。这就是3种雇佣奴仆。
Ⅴ.25:……其余就是奴隶,从事不洁净的劳动。奴隶有15种:
Ⅴ.26:家生的,买得的,得自赠送的,得自继承的,饥荒时受给养的,由其合法主人抵押来的,
Ⅴ.27:免除重债的(按:即欠了重债,以人身抵偿为奴的),战时俘虏的,赌博赢得的,来投说“我是你的(奴隶)”的,为苦行而变节的,在约定期间为奴的,
Ⅴ.28:为得给养而沦为奴隶的,因与女奴婚配而为奴的,自卖为奴的。这些就是法定的15种奴隶。
Ⅴ.29:以上奴隶中的前4种,除非出于其主人的好意,不得免于奴籍。他们的奴籍是世代相承的。
Ⅴ.31:在饥荒时受给养的,如果交纳两头公牛,就可以释免奴籍。只靠劳动,是抵偿不了饥荒时消耗了的食物的价值的。
Ⅴ.32:抵押来的,当其原主还债来赎时,(便得释免)。不过,如果原主不还债而以(抵押者)抵债,他就变成了相当于买得的奴隶。
Ⅴ.33:债务人要连本带利还清,才能释免奴籍。在约定期间为奴的,期尽即恢复自由。
Ⅴ.34:来投说“我是你的(奴隶)”的,战时俘虏的,赌博赢得的,如果交出工作能力与之相当的代替者,便得释免。
Ⅴ.35:为苦行而变节的人,成为国王的奴隶,他永远得不到释免,也得不到宽恕。
Ⅴ.36:为求给养而作奴隶的,如果谢绝给养,即时可得释免。因与女奴隶婚配而为奴的,如果离开女奴隶,便得释免。
Ⅴ.37:那种曾享自由而自卖的可耻的人,是奴隶中最下贱的。他不得释免奴籍。
Ⅴ.39:奴隶制关系不得违反(四)种姓的秩序而成立,除非一个人玷污了他的种姓固有的职责……[8]
[1] 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一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4~245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页。
[3]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6页。
[4] 《佛本生故事选》,第8页。
[5] 《长老偈·长老尼偈》,第279页。
[6] (唐)玄奘:《大唐西域记》,第73~74页。
[7] 《摩奴法典》,[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9~210页;另外可参见蒋忠新译:《摩奴法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73页。
[8] 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238~2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