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之为人,在于成为超人。这是尼采的主意,是其认为可以赎救人类自身或摆脱人生困境的途径。实际上,这是反基督教传统的一种颠覆性理念,故要求人们放弃外求他者或祈祷神灵的做法,要求人们在幻想中感受现象世界的美化,在陶醉中感受生命力充盈的快乐和自在,在想象中进入似神非神的艺术形而上学的体验。换言之,这旨在鼓励人们以“酒神精神”或“冲创意志”去追求一种超越而自由的存在形态,这种存在形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艺术化或审美化的存在方式。
不难看出,以上六种范式,主要是依据传统形而上学的思路,在现象性的个体生存与本真性的生命形态之外,寻找或确立一种人之为人的根据,以此来支撑人生的希望,来范导人生的目的。这里的确包含着有效而积极的用意,即便在科学发展而宗教式微的当代,我们已然不能忽视这一理路的现实关联性。值得注意的是,当尼采与传统形而上学告别之后,在他力图颠覆和摧毁基督教意识形态的抗争中,他特意标举精神自由和富有“冲创意志”的“超人”,这已然是在生命的本真意义上设定的追求目标或超越向度。这看起来好像贴近人生本身,但主要针对的是消极虚无主义提出的消解对策,这使人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在德国盛行一时的“狂飙突进运动”的遗风,以及在欧洲影响深远的浪漫主义情怀。也许,在那个充满诗意和价值重估的年代,这种呼吁会得到一定的回响。然而,在当今这个工具理性为主导的、十分讲究实惠实用的、甚至显得无趣味的散文化时代,尼采式的呼吁权当是荒野上的呐喊,虽可振发于内或传之于外,但却淹没在无边的空旷和无声的死寂之中。
既然上列范式难以实现或落实,我们不妨根据儒家“中和为美”的思想假定另外一种人之为人的存在形态,那就是“人之为人,在于情理和谐”。这一点正是我所说的人类学本体论的美学追求。自不待言,这一存在形态,是以儒家的“中和”思想为理论依据,旨在兼容“情理中和”的特点,提供另外一种供人思考、相对可行的理路。这种存在形态的最终目的,不是期待个体成为什么样的理想人格,而是尽可能地提高个体的生活质量,免得最后发出“人之将死,方知没有生活过”的悔悟性感慨。
在中国思想史上,若从人类学本体论的角度来看待存在形态,我觉得情理中和或情理平衡的状态,可视为实现自由而健康的存在形态的有效途径。我们知道,情理两个因素的含义是多方面的。就“情”而论,若参照李泽厚的说法,我们可以从中引出主观方面的心理因素,诸如情感、情绪、情欲、情怀、情爱等,可用于感性直观或审美直观。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引出客观方面的环境因素,诸如情况、情景、情境、情致等,这有助于提供感性直观或审美直观的场所或对象。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最终会形成人的情感结构。就“理”而论,我们可以从中引出理性、理智及其探讨的道理、原理等。这些因素涉及理智直观,道德理性,社会化实践,内在自然的人化等,最终会形成人的理性结构。当外在与内在的自然人化超过“中道”的界限以后,当工具理性成为人的生活与意识的主宰以后,“情”的匮乏或“情感结构”的销蚀就成了人们无法回避的心理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李泽厚所说的以“情本体”为基质的“人自然化”回归。当然,“自然人化”与“人自然化”不是走向“两端”,而是走向“中和”。究其本质,这种“中和”是建立在“情理中和”基础上的。这种合情合理或合乎情理的文化心理结构,可以是社会性的,伦理性的,也可以是审美性的,艺术化的,这对解决或舒缓当代社会严重的文化心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鉴可为的。
譬如,在追求“情理中和”境界的过程中,基于“情”的感性或审美直观,有助于人们打破或超越主体与世界的欲求关系与认识关系(一种不自由形态),进而形成一种无拘无束、超越功利的审美关系(一种自由状态),从中可以体验到黑格尔所说的那种令人感到精神解放的力量。与此同时,基于“理”的理智或自由直观,一方面认识事物的规律并顺应这些规律,另一方面发挥自由意志的作用,在确立道德意识的同时形成超越意识,由此进而追求至善与至福。在中国美学传统中,人之为人的最高追求和最高德行,不在道德境界,而在天地境界。这天地境界,一方面可以开出“天人合一”的审美境界,另一方面则可以开出“内圣外王”的精神境界。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思“中和为美”之说的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