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劢(CarsunChang)的《斯宾诺莎之政治哲学》在开头简要介绍了斯宾诺莎的哲学。该文也注意到了胡适文中所涉及的泛神论、决定论及机械论等其他一些问题。政治问题在文章第二部分展开。张教授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政治学家:一类走的是柏拉图路线,主要探讨统治的理念方面,另一条是亚里士多德路线,更注重实践方面。斯宾诺莎属于后者。
张君劢在分析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时,首先批判了第一种类型,他引用斯宾诺莎的话说,这一类哲学家“不是按照客观现实而是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样子来思考人类。”[25]其结果是,这种张君劢称作政治科学的“最实际的科学”并不是源自于人的本性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自然表达。张君劢有意识地吸收了斯宾诺莎《政治学》(TractatusPoliticus)第一章的内容,把他的思想用于政治方面。他认为人类的一些情感如爱恨、嫉妒、生气、傲慢都不能视为人性之恶,而是像热与冷、风和雨那样,都是自然的各种属性。在这一点上,斯宾诺莎同现代哲学是一致的,即用客观、科学的方法来认识和解释社会现象。
张君劢用了三分之二的篇幅讨论斯宾诺莎哲学中的三个重要问题: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概念的界定、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与政治国家(politicalState)、思想与言论自由(freedomofthoughtandspeech)的问题。
在第一部分张教授严格坚持斯宾诺莎《政治学》中的观点,而在论及权利和权力的同一性问题时,又引用了《神学政治论》。他用斯宾诺莎第二本书中的内容具体阐释了第一本书中提到的观点。权力和权利二者相互关联,权力由权利来决定——一个人能够争取和维持多大权力,他就享有多少权利。(“个体之权达于他的所规定的力量的最大限度。”[26])张君劢列举了斯宾诺莎书中有关鱼在水中游泳的例子加以论述。鱼的生活由自然环境所决定——大鱼有最大的天赋之权吞小鱼。这是自然中权利与权力的一致性。自然之权与自然之力是一样广大的。斯宾诺莎认为,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也适用于这一法则——只要其活动不被严格限定在某种政治框架之内。“权利即人类所能自由活动之范围”,张君劢写道,“没有不建立在权力基础之上的权利”[27]。
然而,仅从“自然状态”来解释人是不够的。因为每个人也是一个“社会动物”(斯宾诺莎语)或一个“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语)。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对一个人的决定作用是重要的因素。即使“人完全按照自然的方式行动”,也“很难说他是完全自由的。”[28]于是,国家就诞生了。
对各种国家形态的思考促使张君劢费尽长篇大幅去讨论国家、所谓的“契约”(contract)或“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等问题。在这部分中,他比较了斯宾诺莎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上的不同观点,却并未为任何一种观点进行辩护。显然,张君劢的关注点集中在斯宾诺莎本人对社会契约的看法上,并把它作为其形而上学的推论结果,结合斯宾诺莎对人这一“社会动物”的身心习性的看法,以较为开阔的视角进行了有力的论证。有趣的是,这部分只字未提历史上所存在的社会契约的几种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只涉及“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之间的大致不同点。乍一看,这一点似乎很难理解,因为比起“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斯宾诺莎在各种国家权力形式存在的问题上着墨更多。读者只有仔细阅读文中那段源自斯宾诺莎著作的最长引言后,才可能更清晰地了解其中的缘故。这段引言被用来分析当时中国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