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引自[意]奇波拉:《欧洲史料经济史》,第2卷,340页)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那里的资本主义关系也在发展。欧洲的土地制度(包括德国)大致以易北河为界分为两类:易北河以西是领地制,易北河以东是徭役庄园制。两者的不同特点在15世纪已经出现,16世纪时已明显表露出来。易北河为界也不是绝对的,在河东的梅克伦堡、普鲁士和荷尔斯泰因,在河西的巴伐利亚和奥地利,往往两种形式并存。据苏联学者斯卡兹金研究,在领地制中领主自营地很少或者没有,商品经济发展以后领主普遍取消自营地而主要剥削农民的实物或货币地租,徭役一般不多,农奴渐渐取得人身自由。在徭役庄园制中则不同,封建主成了庄园全部土地和农奴的所有者(甚至有权不与土地一起出卖农奴,这在领地制下一般说是不可能的),主要剥削农奴的徭役。农民的状况日益恶化。[18]在易北河以西的德国,不论是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领主一般把自营地租给原来的庄园管家、市民或者富裕农民经营,收取实物或货币地租,农奴取得人身自由,有的甚至成为小土地所有者。有人研究14世纪末期列昂堡(斯图加特附近)一带领主自营地的变化,做出有意义的统计(见表2.12)。
表2.1214世纪末列昂堡领主自营地变化表
耕地单位:摩肯,1摩肯=2.1英亩强。
草地单位:曼斯马达,数量不详。
(本表引自[苏联]迈伊尔:《十四至十六世纪德国的城市和农村》,116页)
从表2.12可知,列昂堡的领主自营地变化很大,总趋势是消失。31年中,耕地从占16%降为1%,草地从占49%降为0。自营地出租的现象大量增加:耕地从占84%增加到99%,草地从占51%增加到100%。这和同时期英国和法国变化的总趋势完全一样。
在德国西北部和莱茵河下游一带,承租土地的人称迈伊尔。迈伊尔原来的意思是领主的管家,他们以缴纳货币为条件租到土地,但拥有广泛支配土地的权利,可以买卖、转让和传给后人,不经法庭裁决领主无法收回。有些还负担徭役,但数量极微,一般每年两到四周。领主和承租人之间订有契约,规定双方将来按比例分配收成,写明契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短期,3—4年,后延长到9—10年)。这种适合商品经济发达条件下的租佃制度称为分成制,在德国和法国北部相当普遍。
不仅在粮食种植和果菜园里广泛实行分成制,而且在畜牧业中也是如此。以饲羊业为例,1490年符腾堡伯爵同牧户订立契约:伯爵提供3/4的羊群、担负有关费用并缴纳3/4的什一税,牧户提供1/4的羊群,也担负有关费用和缴纳1/4的什一税,然后雇工放牧,双方按成分配产品。[19]那时候,饲羊业由粗放发展到圈养,有饲羊300头、500头甚至700头的大户。科隆附近就有不少这样的养羊专业户。16世纪后半期,奥斯纳布鲁克城郊饲羊5万头左右。许多城市里有羊毛包买商,专门收购羊毛供给手工业者。1527年在巴登、1594年在黑森、1536年在符腾堡都专门发布命令禁止羊毛出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