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点经全体一致同意并写进和约中去,但还剩下两个重要问题没有达成协议,一个是“教会权益保留”问题。天主教诸侯坚持,任何旧教徒一旦改变信仰便自动丧失其原有职位和封地。费迪南德认为是正确的,写进和约第6条里,但新教徒声明不受这一条的约束。另一个是一个邦内有不同信仰的教徒问题。新教诸侯要求生活在旧教各邦里的路德教徒有信仰自由,又不给生活在新教各邦的旧教徒以同样的自由,当然遭到旧教各邦代表的反对,没有写进和约里。不过,和约第14条规定,在帝国城市或自由城市里,双方“应当和平安静相处,任何一方不得冒险破坏另一方的宗教、礼拜习惯和礼仪,或因而迫害他们”。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承认路德派与天主教在帝国内的平等地位,是欧洲第一个经统治者签署的宽容新教的和约,当然是路德派的巨大胜利。其他新教,如卡尔文教,不包括在内。和约虽然承认帕绍条约前已没收的教产为合法,但未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教产之争仍然层出不穷。其实,奥格斯堡和约的基本原则,早在1526年的施佩耶尔帝国议会、1532年的纽伦堡帝国议会已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天主教方面总是不愿认真遵守。经过几十年的较量,天主教方面终于懂得不承认路德派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终于又回到原来的起点上。有人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确立了信仰自由,不过这种信仰自由是属于诸侯的,群众只能根据诸侯的信仰来确定自己的信仰。和约宣告查理五世加强皇权政策的彻底破产。就在和约签订之年,查理宣布退位,将帝国和西班牙分别交给费迪南德和其子菲利普统治,帝国实际瓦解。从此,欧洲出现两支哈布斯堡王室。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在西欧也有一定的影响。根据当时人的概念,所谓神圣罗马帝国泛指整个西欧。从此,教皇不能仅仅因为某人信奉路德派就予以驱逐出教。英国女王伊丽莎白巧妙地利用这一点,删去他的信条中可能与路德教相矛盾的地方。1570年,教皇把女王驱逐出教,罪名仅仅是因为采用卡尔文的邪恶圣餐礼。
三、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以后的路德派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缔结后10年左右,是路德派宗教改革势力最强大的时期,以后渐渐衰落。这时,路德派内部发生严重分歧,彼此以异端对待。首先是以菲利普·梅兰希通派,又称菲利普派。梅兰希通是路德派里影响仅次于路德的一位重要人物,自1519年经罗伊希林推荐去维登堡大学任教与路德相识后,两人交往甚密,深受路德的赏识。梅兰希通陪同路德参加过莱比锡辩论和马尔堡会谈,参加起草过《奥格斯堡告白》,死后还葬于路德墓旁。梅兰希通著有《神学问题普通理论来源》(简称教义要点,1521年初版),是路德派的重要神学著作,受到路德本人的称赞。1525年,特别是1535年,梅兰希通在该书的新版中修改原来的观点,主张上帝的道、圣灵和人的意志三种因素在称义过程中同时发生作用,即神人协作论。梅兰希通也不同意路德对圣餐的看法;他的看法与卡尔文接近,被称为隐蔽的卡尔文派。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缔结以后,以马特夫·弗拉西乌斯和乔治·马约尔为代表的正统路德派猛烈攻击菲利普派,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后来经过协调谈判,于1577年通过正统派提出的《协和信纲》,于1580年即《奥格斯堡告白》发布50周年之际,正式公布。《协和信纲》否认神人协作论,强调人的称义完全是被动的,得到51个诸侯、38个城市和大多数路德派牧师的赞同。一些诸侯和城市表示反对,其中有波美拉尼亚、安哈特、黑森、纽伦堡、沃姆斯和斯特拉斯堡。在国外,《协和信纲》得到瑞典的赞同,但是丹麦反对。1560年,巴拉丁选侯改宗卡尔文教;这样,德国的宗教纷争更加复杂化,路德教根本没有形成一个团结的宗教组织。
17世纪初,新教开始传入中国。1624年,荷兰殖民者侵占中国台湾,两年后派传教士来进行活动,吸收一些人入教。1662年,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传教士的活动随之告终。[2]
最初到中国来的路德派传教士是郭实腊。郭实腊,又译郭士立,德国人,1830年由荷兰基督教会派来中国。他与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勾结,多次在中国沿海探测航道、绘制海图、刺探情报,为西方殖民者侵略中国效劳。后来,郭实腊直接参加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指挥英军在宁波、镇江一带屠杀中国人民,并代表英国政府谈判和签订《南京条约》。[3]
20世纪初,美国和丹麦的路德教会相继派传教士来华。1920年,路德教在华各派召开大会,成立中华信义会。
[1]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592—595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2] 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2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3] 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29—32页、51—5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