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日本制定了“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在法律中首次明确了文化政策的对象和文化的相关权利。从该项法律来看,在日本已制定了援助艺术有关的法律体系。日本文化政策方面迎来了从保护文化遗产为中心向以艺术、文化振兴政策为中心的大转换期。与文化有关的个别法律有:(1)作为保存和活用文化资产的法律有文化遗产保护法、著作权法等;(2)与彰显有关的法律有文化勋章令、文化功劳者年金法等;(3)与振兴文化相关的法律有国立剧场、新国立剧场设置运营的和艺术文化振兴基金对艺术、文化的支援规定,以及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的设置的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法;(4)其他的有宗教法人法、兴业场法、特定非常营利活动促进法等。
在这些法规中,文化遗产保护法和著作权法是最为重要的。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如何将文化遗产保存和活用及为了提高公民文化的水平而投入的同时为世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做贡献。将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建筑、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画、典籍、古书等)和无形文化遗产(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4]
在韩国,文化遗产也被称作“文化财”。韩国文化体育部文化财管理局下设有形文化财课和无形文化财课,分别负责管理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的调查、认定、保护等事务[5]。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于1962年1月问世,当时由7章73条和补则3条构成。这是韩国第一个有关文化财保护的综合性立法文件,它明确阐述了保护文化财的目的和意义,规定依法设立文化财委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对文化财的保存管理及其使用事项的调查审议工作。自《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以后,韩国有关部门不断地根据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修正完善,至1973年即进行了6次修订。1982年,《文化财保护法》又做了一次全面的修订,主要内容有:(1)健全和完善文化财保护管理体系;(2)进一步明确“文化财”的定义;(3)将无形文化财的继承制度化;(4)强调对外国文化财也应加强保护;(5)支持和培养文化财保护团体;(6)改善行政管理制度。1982年以后至1999年5月,对《文化财保护法》部分条款又做了10次修正。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财划分为四大类:(1)有形文化财;(2)无形文化财;(3)纪念物;(4)民俗文化财。日、韩两国对文化遗产的分类和保护措施,尤其是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保护措施,对于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但借鉴不等于生搬硬套,文化遗产保护并无固定模式可循,因为每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国力国情、历史传统及文化特征各不相同。如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受日本的影响较大,几个重要的法律文件都明显地受到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的影响。尽管如此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中导入了“人间国宝”等富有民族特点的条项。我们今后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也应该在借鉴和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于具体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寻找适合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的保护方法和对策。
在日、韩等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尤其是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审查、认定及收集、保存等一系列的工作进程中,文化人类学者和民俗学者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他们的倡导、呼吁、建议和参与下,日本和韩国都把“无形文化财”列入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并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法规和保存措施。这些专家还对各自国家的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抢救,以及人类学博物馆的筹建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