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指在各种经济成分的机构中专门从事各种专业性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约占5.1%。这一阶层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代表者之一,还是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及意识形态的创新者和传播者,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激励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五,办事人员阶层。指协助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专职办公人员,所占比例约为4.8%。他们是社会中间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十几年仍会增加。
第六,个体工商户阶层。指拥有较少量私人资本并投入经营活动或金融债券市场而且以此为生的人,所占比例约为4.2%。该阶层的实际人数比登记人数多得多。这一阶层是市场经济中的活跃力量。
第七,商业服务员阶层。指在商业和服务行业中从事非专业性的、非体力的和体力的工作人员,所占比例约为12%。这一阶层与城市化的关系最为密切。
第八,产业工人阶层。指在第二产业中从事体力、半体力劳动的生产工人、建筑业工人及相关人员,约占22.6%,其中农民工占产业工人的30%左右。经济改革以来,该阶层的社会经济地位明显下降,其人员构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第九,农业劳动者阶层。这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一个阶层,是指承包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农(林、牧、渔)业为唯一或主要职业及收入来源的农民,所占比例约为44%。这个阶层几乎不拥有组织资源,在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的地位比较低。
第十,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这是特殊历史过渡阶段的产物,是指无固定职业的劳动年龄人群(除在校学生外),所占比例约为3.1%。目前,这一阶层的数量还在继续增加。
(三)我国现行职业分类
1.基本情况
(1)有关成果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了国家标准《职业分类和代码》,在此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我国的台湾及澳门地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也根据各自经济不同时期的发展,建立了符合地区实际需要的职业分类体系。
(2)我国职业分类的结构
我国职业分类的总体结构分为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类(职业)四个层次,依次体现由粗到细的职业类别。细类作为我国职业分类结构中最基本的类别,即职业。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借鉴国际标准职业分类体系,我国职业划分为八个大类。第一大类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为“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第四大类为“商业及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为“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为“生产、运输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为“军人”;第八大类为“不便分类的其他人员”。
(3)职业分类具体原则
国家职业分类分为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类(职业),依各层次的特点确定划分的具体原则。
①大类划分的原则
大类是职业分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大类的划分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主要依据,并考虑我国管理体制、产业结构的现状与发展等因素,将我国全部社会职业大致分为管理型、技术性、事务型、技能型等职业类别。第七大类和第八大类不再进行下一层次的划分。
②中类的划分原则
中类是大类的子类,中类的划分是对大类职业体系的分解。中类的划分是根据职业涉及的知识领域、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加工和运用的技术以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的同一性进行的。
③小类的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