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毕业生的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签发。
学校要根据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议,结合毕业生的具体情况,认真拟订毕业生派遣计划。派遣方案经有关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报批毕业生派遣方案之前,学校须对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作出确认。同时应对毕业生进行认真的健康体检,对在校期间曾患慢性疾病的,要作专科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得派遣,应让其回家休养;对患精神病、麻风病、癫痫病、癔症等疾病的学生要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处理;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就业人员办理。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截至学校上报派遣方案时,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派回其家庭所在地市、县,由当地政府人保部门负责,帮助其继续落实工作单位。
3.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第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跨省调整就业去向,由市级单位调整至省级、中直单位,或由省级、中直单位调整至市级单位的毕业生,凭有关证明材料,报省主管毕业生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毕业生调整改派需在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手续办理。
三、职业资格证书
(一)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概念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条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是由政府认定和授权机构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国家证书。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律条款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