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比伦尼亚和河彼安土地的总督戈布里亚的书面指示,艾安那神庙财产检查员(和)管理人,为了国王所需而从乌鲁克城伊丝塔尔女神庙的畜栏中将80只大牡羊——乌鲁克城伊丝塔尔女神和兰纳女神的财产中赶走,并将其托付给兰那-艾列萨之子哲利亚。他应在巴比伦之王、全国之王冈比西斯统治的第2年阿拉赫萨姆纳月第17日驱赶至阿巴努城,并为国王的需要而转交给艾安那(神庙)的管理人纳布-姆金-阿普利和国王检查员艾安那神庙财产的管理人纳布-阿赫-伊丁。
如果哲利亚在此期限内没有为国王所需而将此80只大牡羊驱赶到王宫,并转交给纳布-姆金-阿普利和纳布-阿赫-伊丁,那么他将受到巴比伦尼亚和河彼岸土地的总督戈布里亚的惩罚。
虽然这几个铭文中没有直接说到神庙土地的问题,它们都说的是神庙经济,如畜牧业、果树栽培等,而枣椰子又是当地居民的主要食品来源之一。而这些都是以神庙占有土地为前提条件的。
四、士兵占有的土地
驻守在被波斯人征服的各地区的士兵占有的土地,被称作“弓的份地”、“马的份地”等,这些土地是从被征服地区的人那里没收来后分配给这些士兵的,如前面说到的将巴比伦的神庙的土地没收后分配给了士兵等。
在资料中,对士兵占有的土地有不少介绍:据穆拉树档案BE974,在阿塔薛西斯一世统治第40年(即公元前423/424年),该商家租佃了8块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下面是一份交纳地租的收据:
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优质啤酒、3只牡羊,这是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从以下田地上征收的租金,某人之子纳别恩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帕格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贝尔乌什帕塔尔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提利达特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贝尔-伊坦努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帕提什塔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利达特和帕加达特的弓的份地。这些沙拉马地方的雅利安人田地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从他们(8个人的名字)的这些田地上获得的租金——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啤酒、3只牡羊,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交付。
PBS2/1175是穆拉树商家于公元前423年租佃一块属于两兄弟的弓的份地的租约,这块地位于皮库杜河渠岸边,用于种植枣椰子树,租期为3年。据租约,商家每年要向份地持有者支付50库尔枣椰子、10库尔大麦、2桶啤酒和2库尔面粉。
公元前1423年,穆拉树商家租佃了位于哈利-皮库德河渠两岸的5块苏沙努的弓的份地。
BE9107是穆拉树商家租用属于苏沙努-马沙卡的位于尼普尔附近的7块弓的份地的租约,租期3年,每年租金为5明那白银。
BE10111记录了穆拉树商家租用一个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的租约:
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从某地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上征收的租金。这些土地处于利穆特-尼努尔塔的奴隶某某之子的支配之下。
雅利安人的长官、某某之子、贝尔-纳丁收到了这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从这些土地上征收的租金,某人之子,利巴特已经交付给他。
在这份契约中说到收了3年的租金。为什么?可能这是这些弓的份地的持有者所要求的,但为此要付出什么代价则不得而知。
BE9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