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三,还有一个人,就是尼希米,在波斯王宫中作国王的酒政,实际上就是侍候国王喝酒的,受到国王的恩宠。[9]所以,那时的犹太人,特别是其上层对波斯帝国是感激不尽的。
但从《圣经》的资料看,似乎波斯人对犹太人的政策也有过反复,而且是大起大落。如《以斯帖记》中说到的反犹诏书和护犹诏书可以为证;另外犹太人修建神殿的工作也遇到许多麻烦。
犹太人也曾作为军事殖民者被派到埃及去,驻守在埃及南方的埃烈芳提那,在那里分到份地。现有若干犹太军事殖民者的书信和私人契约保存下来。例如,据AP10:
阿塔薛西斯统治第九年,基什利月第七日,即埃及的托特月第四日,埃烈芳提那要塞的妇女麦苏拉赫之女伊耶荷亨对埃烈芳提那要塞的犹太人扎库尔之子麦苏拉姆说了如下一些话:你给了我一笔计利息的货币贷款,按国王的衡制为4西克勒。我应付(利息)每月每西克勒为2哈努努,即每个月(共)8哈努努。如果利息同本金累计,利息会增加利息(即利滚利),其余依此类推。如果第二年开始了,而我(还)未付给你写在这个文件中的白银及利息,那么,你,麦苏拉姆,以及你的孩子有权夺去你们在我这里所能找到的我的财产——砖房、白银或黄金、铜或铁、奴隶和女奴、大麦、波尔巴小麦或你们在我这里能找到的其他食品,直至我完全付给你白银及利息为止。而当此文件还在你那里时,我无权对你说下面这样的话:“白银及利息我已付给你了。”当这个文件还在你手里时,我也无权在长官和法官面前控告你说:“你夺走了我的财产。如果我死了,我的孩子应付给你这些白银和利息。你,麦苏拉姆,有权夺取你找到的任何食品或财产,直到完全付清你的白银和利息为止。而当文件还在你手里时,他们将无权在长官和法官面前控告你。并且,如果他们去到法庭,在文件还在你手里时,他们将不可能赢得审判。”安那尼亚之子哈坦按伊耶荷亨口授写了这个文书。证人(四个人的签名)。[10]
[1] 《旧约·以斯拉记》,36:17-20。
[2] 见《旧约·以斯拉记》,2:64—65;在《尼希米记》第七章中记载为歌唱男女二百四十五人。
[3] 《以斯拉记》,2:1—4。《历代志》的最后也说到了这件事。
[4] 见《古代东方史文选》,Ⅱ,第23页。
[5] 见《以斯拉记》,6:第6—12页。
[6] 见该书第七章。
[7] 见该书第一—二章。
[8] 见《以斯拉记》,第七章。
[9] 见《尼希米记》。
[10] 见《古代东方史文选》,Ⅱ,第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