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尼吐—埃勒斯(Banitu-eres)之子贝尔—纳埃德(Bel-na’id)和他的奴隶(qallu)纳布—贝尔—乌初尔(nabu-bel-usur)欠辛—塔布尼(Sin-tabni)的后代,纳布—贝尔—苏马提(Nabu-bel-sumate)之子贝尔—阿赫—伊其萨(BeL-ahhe-iqisa)3库尔1潘大麦。
他们必须于ajaru月在乌鲁克库房大门前支付这3库尔1潘大麦。
他们互相担保。
这个文件表明,一个奴隶和他的主人联合借了大约576公升大麦,并作为互为保证人。
PBS2/1222:
里穆特—尼努尔塔的奴隶纳布—伽哈比(Nabu-jahabi)之子扎布达(Zabuda)欠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32库尔大麦,目前在阿布达扎(Abdaja)和贝尔—伊塔努(bel-ittanu)手里。
他必须于大流士统治第七年ajaru月在尼普尔仓库大门前,以库鲁普(kuruppu)计量法支付这32库尔大麦。
据Camb330和31的内容是在胡尔萨卡拉马签订的两份契约,这两份契约是在同一天,有同一些证人在场。契约说,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给了两个明那又两舍克勒银子给自己的女奴隶胡纳吐,以便她能获得开一家小酒店所必需的资本:购买50个啤酒罐、其他各种罐子、椅子和其他别的东西,还有60库尔(约合10800公升)枣椰子。奴隶可能拥有自己的谷田和房屋。[1]奴隶也拥有作坊。
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起,我们就看到奴隶主有奴隶代理人代理其经济上的活动,在新巴比伦王国到波斯帝国时期,著名的奴隶主埃吉贝商家的奴隶代理人之一曼达努—贝尔—乌苏尔(Madanu-bel-usur),其活动的时间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属于努尔—星(Nur-Sin)的后代伊其萨(Iqisa)之子伊丁—马尔都克(Iddin-Marduk)的一个奴隶代理人涅尔加尔—利苏阿(Nergal-resua),其活动的时间也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
某些奴隶还拥有奴隶。如据UET429:辛—伊丁(Sin-iddin)之子伊迪扎Iddija,穆拉努(Muranu)之子里巴特(Ribat)和沙马什—埃提尔(Samas-eter)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Sin-zer-usibsi)自愿将他们的女奴贝尔提马(Beltima)以1明那18舍克勒精炼银子的价格卖给辛—伊其萨(Sin-iqisa)的后代伊库普(Iqupu)之子乌吉那(Uggina)的奴隶伊达呼(Iddahu-nabu),该女奴右手上写有汉娜塔尼(Hannatani)的名字,左手上写有辛—伊丁(Sin-iddin)之子伊迪扎(Iddija)的名字。
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自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处收到1明那18舍克勒精炼的银子,即女奴贝尔提马的价格。
某日,法官接到诉讼要求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释放女奴贝尔提马并将她交给伊达呼—纳布。
伊迪扎,里巴特和辛—吉尔—乌西布希必须在法官面前共同起草这个文件并交给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共同对等于女奴价格的银币负责,并起草了文件。
这份文件是非常有趣的。三个人合有一个名叫贝尔提马的女奴隶,她先前属于某个汉纳塔尼,后来,这个汉纳塔尼又把她卖给了一个名叫伊达呼—纳布的奴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