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险业务分为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两部分,涉外保险即国际保险、国外保险。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贸易飞速发展,涉外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长足发展,涉外险种服务范围由原来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对外承包工程、技术引进、中外合资、劳务出口等领域,并已涉足核电站、卫星发射等高科技领域。
随着对外经济联系日益广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大型内资保险公司纷纷在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起广泛的海外联系网,积极探索和开拓国际市场,已在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共设立了43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保险代表处。截至目前,中资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营业和非营业机构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为:中国香港(24家)、英国(9家)、美国(6家)。
(二)我国国际保险业务的内容和种类
我国国际保险业务的种类很多,可以概括为水险、非水险和国际再保险三大类。
1.水险
亦称海上保险,是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责任作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其主要承保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
海上保险有基本险、附加险两类,其中基本险又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海上保险承保的是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或伴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有其特定范围,既不包括在海上发生的一切风险,又不局限于在航海中发生的风险,从风险的性质上分,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主要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引起的事故,主要包括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火灾、爆炸、抛货、吊索损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海盗行为、船长船员不法行为等。
除上述两类之外,还有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所指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一般外来风险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渗漏、碰损、破碎、锈损、受潮受热、串味等。特殊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主要包括交货不到、拒收等。
(2)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
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全损。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凡是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或损毁、保险标的物失去原有用途、被保险人无法恢复受损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船舶失踪、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等情况,即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物虽事实上未达到完全损毁和灭失程度,但因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施救费用、修复费用、整理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物的原有价值,保险人可以按照实际损失处理的情况,即为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损失,即为部分全损。
共同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遭遇海上风险后,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用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一些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在实际业务中,一般被认为表示共同海损以外的一切意外损害。
(3)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额外费用、诉讼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