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服务通常简称为“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如印度的软件设计师在我国和其他缔约国境内提供的软件设计服务。
对于服务贸易的定义,“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报告曾指出:多边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中的定义,应包括服务过境移动、消费者过境移动和生产要素过境移动。它们一般要符合以下四个标准。
服务和支付的过境移动性();
目的具体性(SpecificityofPropose);
交易连续性(DiscretenessofTransactions);
时间有限性(LimitedDuration)。
上述四种判断标准,有助于对GATS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理解。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同传统的商品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点。
(一)一般情况下,服务贸易的标的具有无形性(物化的服务除外),而商品贸易的标的则是有形的商品这与服务的特性紧密相关,即服务是无形的,而商品一般是有形的。
(二)服务贸易主体地位具有多元性,商品贸易的主体地位则比较单一
服务的出口方往往同时是服务的生产者,并作为服务消费过程中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服务的消费过程;服务的进口方则常常是服务的消费者,并作为服务生产者的服务对象直接参与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
(三)服务产品的生产、交易与消费过程的国际性
无形的服务产品的生产、交易与消费过程往往是同步进行、无法分开的。服务的进口方(买方)往往就是服务的消费者,这一同步进行、无法分离的特性,使参与贸易的服务产品的生产、交易与消费过程具有更加明显的国际性。
(四)服务贸易保护方式更具刚性和隐蔽性
由于服务贸易产品的无形性,使各国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形式,而只能采取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或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的形式。这种以国内立法形式实施的“限入”式非关税壁垒,使国际服务贸易受到的限制和障碍更具刚性和隐蔽性。相比较而言,商品贸易遇到关税方面的壁垒,其表现形式则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而且通过相互减让的方式来消除障碍也比较容易。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是国内法规,其影响难以量化,也缺乏透明度,而调整立法的难度比调整关税的难度大。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约束具有相对的灵活性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处理服务贸易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性文件。这一权威性文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GATS条款中规定的义务有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一般性义务适用于GATS缔约国所有服务部门,不论缔约国是否开放这些部门,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一般性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具体承诺的义务则是指必须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之后才承诺的义务,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且只适用于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不适用于不开放的服务部门。就市场准入而言,GATS要求可以采取循序渐进、逐步自由化的办法,并非一参加GATS就要立即开放全部服务市场;就国民待遇而言,GATS的规定也不是硬性的,而是可协商的。总之,GATS的约束是有一定弹性的,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不仅做出了一些保护和例外,还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援助等方面赋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六)服务贸易市场具有高度垄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