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日本的空闲地制度是指当某一土地符合空闲地条件后,由都府县一级地方政府向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是地上权者、租赁权者)发出空闲地的通知;土地所有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在6周的时间内向市町村一级地方政府提出对空闲地利用或处分的计划。
[60] 参见日本1952年《农地法》第4条和第92条,农地所有者将自己的农地改变用途,超过2公顷以上的由国家农林水产大臣批准;2公顷以下的由都道县知事批准。不经批准擅自占用农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61] 赖泽源等:《比较农地制度》,31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62] 林卿:《农民土地权益流失与保护研究——基于中国经济发展进程》,36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63] 转引自孔庆山:《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1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64] 林卿:《农民土地权益流失与保护研究——基于中国经济发展进程》,34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65] 曹军建:《靠什么历久不衰——英国土地租赁制度的启示》,载《中国土地》,2001(2)。
[66] 李竹转:《美国农地制度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载《生产力研究》,2003(2)。
[67] 赖泽源等:《比较农地制度》,36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68] 孙雅辉:《日本的农地流转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北方经贸》,2007(11)。
[69] [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钟书峰译,11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0] [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钟书峰译,11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1] 文贯中、许迎春:《市场制度和法治框架下的美国农地征收、征用经验》,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研究》,4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72] 吴玲:《发达国家土地流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宿州学院学报》,2012(1)。
[73] 李明:《美国土地管理制度考察与借鉴》,载《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3)。
[74] 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36页,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
[75] 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36页,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
[76] 朱怡、杨新海:《借鉴英国经验完善中国土地产权流转》,载《国际城市规划》,2007(2)。
[77] 利普顿于1968年提出“城市偏向”理论。参见[印度]苏布拉塔·贾塔克:《发展经济学》,卢中原、王晓东、朱邦宁等译,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78] 陈颐:《中韩城市化比较研究》,载《江海学刊》,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