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的发展不能放慢,但对土地的破坏必须遏制。为防止优质农地的进一步流失,针对城市化过程中的耕地破坏问题,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耕地保护(见表3-6)。首先,在法律层面,政府通过严格立法的手段保护土地尤其是重点保护优质耕地。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就开始了对优质耕地的保护。它针对农地保护及利用,制定和颁布了诸多政策、法律,同时设立土地利用综合委员会,由其综合运用政策和法律以致力于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各州也颁布和实施了较之联邦政府更为具体详细的耕地保护法,对耕地使用、城市用地进行规范,从而保护本州的优质耕地不被占用。此外,联邦和地方政府为适应城市化发展不同阶段的需求,适时地调整保护耕地的政策,从而既实现耕地的保护,又不妨碍城市化的建设和发展。其次,在经济层面,政府一方面制定农业区划,划定最好的农地确定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实施税收偏爱政策。政府通过综合考虑土壤质量和地块大小等因素,划分出最好的值得保护的土地范围,在该区域内实施土地保护秩序。并且,在最好的农地周围划定缓冲区,规定在农业用地区域内只能进行农业生产及农业相关活动,严格禁止使用农业用地建造住宅或其他的城市基础设施。就税收而言,政府对耕地经营采取优惠征税措施,通过递延征税和达成限制性协议等方式,降低农民经营城市周边耕地的成本,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耕地保护意识,阻止农地非农化。从1956年马里兰州率先实施农用地的优惠性税收计划至2009年,美国已有48个州直接对耕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而密歇根州和威斯康星州则对耕地税收提供优惠贷款。[31]虽有研究表明优惠性税收政策对美国耕地的保护并没有发挥太多实质性的作用,但是耕地保护之理念和行为却值得学习。最后,在土地利用层面,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和制定耕地使用规划。为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最大限度地挖掘土地潜力,美国科学家创立了具有很大实用价值的土地能力分级标准,据此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确定土地的使用限度。美国在全国范围内以该分级作为依据,合理安排和调整土地的利用。尤其对于优质耕地,更是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而细致的标准进行科学划定并对利用情况进行监测,还专门成立编制土地保护规划的机构进行耕地边界划定,防止城市扩张对其占用。此外,土地开发权设定和鼓励公众参与耕地保护,对解决美国在城市化过程中的耕地破坏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表3-6 美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保护立法及行为
续表
3.2.3 法国——农民迁移与农村支持
一直到19世纪初,法国农村都处于传统的农村社会状态。封建制度的根深蒂固使得18世纪初叶的法国社会依然保守落后。即使1789年法国大革命从形式上摧毁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是由于国内政局的动**和传统的封闭型经济结构并未从根本上受到冲击,法国的社会转型依然十分缓慢。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及其不断强化的趋势,使得土地极端分散,农业生产规模化迟迟得不到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限制,使得法国的城市化难以前进。再加上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的延误,法国的城市化进程比英国晚了半个多世纪。直到1804年颁布《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化的法典,为法国工业的兴起创造了必要的条件。19世纪中叶以后,法国迎来了工业化的**,与之同步的城市化也开始了迅速发展。
3.2.3.1 农民大规模迁移并饱受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