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高度集中,地租上涨,农户为了获得更多的农业经营收入,只能选择掠夺式的经营方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地主往往在租佃契约中约定耕作方式,但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户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耕作方式,限制了农户的经营转变。此外,即使农户对土地进行了改良,但是租期结束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权利获得可持续利用的耕地改良补偿。这些都挫伤了农户经营的积极性。19世纪70年代的农业危机让政府看到了该状况的不良影响,为了鼓励农户经营和改良土地的积极性,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来调整农户和地主之间的关系。
从表3-4我们可以看出,自19世纪晚期以来英国政府转变了之前对农业租佃契约关系的不作为态度,逐渐缩小地主对佃户的权限,扩大佃户对土地自主经营和利用的自由;而农民对土地的改良则以法律强制的手段要求予以补偿。另外,对于封建遗留的诸如地主可以不受阻碍地在佃户租种的土地上进行狩猎的权限以及特定农户不得进行狩猎的限制,政府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予以取消并且赋予了佃户狩猎的权利。这些法律的实施使得农民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同时,为了打击大土地所有制、促进社会平等,政府从19世纪末期开始对土地征收遗产税,到20世纪初的时候,遗产税的税率已经上升到了60%。沉重的遗产税以及政府对农场主的资助,极大地打击了土地高度集中之下的租佃制度,农场主的土地所有制得到了发展。直接经营土地的农场主在不同类型的持有地中拥有土地的占比从1887年的14.4%增长到1983年的70.4%。[16]
不过,管窥英国从大土地所有制之下的不平等的租佃制度到农场主的土地所有制的变迁,我们亦可以发现,在一个仍以农业为主(至少农业占相当比重)的社会里,单纯地依靠契约自由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支持和干预对于垄断的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地主始终处在一个较之农民具有优势的地位(而且这种优势的比例是极大的),农民(佃户)往往会被迫接受所谓的“契约自由”。这种情况下,地主显然拥有很大的垄断性权力,而实际情况也的确是这样的。在这种所谓的契约自由之下,是永远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17]的。而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一方面限制了地主的权力,另一方面对农民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保障。这反而实现了农业效率的提高和农民权利的保护。
表3-419世纪晚期以来英国关于大土地所有权逐步受限和农民权利扩张的政策、法律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