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讲,经济社会的发展终究是人的发展。从城市化发展、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三维互动的关系中我们亦可以看到,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是城市化和土地流转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没有农民土地权益的落实,土地流转不过是城市扩张的手段;没有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城市化的发展且不说缺乏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本就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可言。城市化如果以牺牲农民为发展的动力则难以持续,这在其他国家的发展中得到了证实。陈锡文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上指出:“……据我们了解,世界各国如果城市化进程中、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比较平稳,那么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是把城镇化的过程作为一个富裕农民的过程。而如果城镇化过程变成了剥夺农民、损害农民利益的过程,这个成就就不能持久,社会也很难安定。”[72]因此,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运行的角度来衡量,以城市化发展为理由借土地流转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无异于舍珠取蚌,得不偿失。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才是城市化发展和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核心。
2.3.2 城市化、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的循环互动
城市化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不管从哪个学科对城市化进行理解,城市化都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73]。从世界范围看,城市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人口向城市集中和经济活动向城市集中,总结起来就是人口城市化和土地城市化。
我们知道,我国一段时间内主要通过土地征收来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这对推动我国城市化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土地征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成为目前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因。土地流转作为另一种实现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的发展模式,在近年来得到极大的支持和鼓励。中央政策文件中多次强调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与流转收益权、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以及政府和市场在土地流转中职能的界定。从理论上看,通过土地流转允许农民带着土地权益参与城市化建设,分享土地转用后的级差收益,这不仅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更是农民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与农民土地权益内容的丰富同步,制度层面土地流转的自由度和规范性程度越高,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内涵也就越强。
城市化的另一目标是人口城市化。人口城市化即非城镇人口向城镇转化或集中,过上同市民同等生活的过程。只有经过城市化的洗礼,人类社会才能走向更高的文明。因此可以说,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城市化的程度是这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度量衡,也是这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具体表现形式中,人口城市化在某一方面就体现为农民享有和市民一样的权利、一样的地位、一样的利益。目前达成这一目标的根本方式就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落实。也就是说,在现阶段我们讲人口城市化首先是要让农民土地权益得到真正的落实。
从城市化、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三个维度去挖掘其中的关联,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循环互动关系。城市化一方面通过经济集中的方式来实现土地的城市化,另一方面通过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来实现人口城市化的发展目标。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满足了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土地流转置换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城市化发展输送了丰富的人力资源;规范的土地流转能够增加土地收益,促进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是整个社会福利水平提升的体现。这些又恰是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要素和环境。
由此可见,城市化、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三者之间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在不断的循环中互相促进,从而达成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在封闭的循环系统中,三者缺一不可,互为动力又互为结果。如图2-5所示,城市化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的重要因素;而规范的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又反作用于城市化发展,为城市化发展提供基本的要素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土地城市化和人口城市化的城市化发展目标的达成。
图2-5 城市化、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循环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