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流转制度的视角,为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逐渐放开了对土地流转的限制;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尤其在政策文件中屡次强调要在流转中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譬如,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允许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同时也强调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农户是土地流转的市场主体,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所有。201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要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具体内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论及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时指出要“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强调,正是对立法中农民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法律保护的一个侧面体现;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规范性指导,更明确指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规模经营,提出了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由上可知,不管是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还是土地流转制度的逐步完善,其核心内容都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关注与维护。目前农民权益仍以土地为纽带,因此这种关注与保护就直接地体现到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这一根本上来。从中央政策文件的强调中我们可以确定,农民土地权益之维护是我国城市化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运行的核心。舍此则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