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经历着重大的转变。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是由土地来承担这一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现实虚置非常严重。尤其是在土地流转这一背景之下,农村原有的社会保障模式受到极大的冲击,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受到巨大威胁,而国家法律层面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却没有因此受到重视。土地流转中农民社会保障权的落实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并轨,使得土地流转之后的农民在进入城镇的同时,其社会保障的内容也能及时实现对接,确保形式城市化与实质城市化的统一。
6.4.1 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法律价值反思
从前文所述中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都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应该是具有普惠性的,不应该存在城乡差距,但是现实操作中这两项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医疗保障制度在缴费水平、医疗待遇水平方面还是存在明显差距。虽然国家与政府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资金均在逐年提高,但由于现实制度上的差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一些参保对象对自身所参保的医疗保险制度都存在质疑,觉得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而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与城市职工和居民之间这种较大的差异会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制度的滞后给农民的社会保障带来更多的潜在风险。
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适用平等原则。由于社会保障权旨在保障每个人享有有尊严的生活,因此,这种平等不应仅仅是法律上的平等,更应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看,“分配正义就是要区分经济不平等中哪些是道德偶然性造成的,哪些是由个人可以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哪些是应该通过制度加以纠正的,哪些是个人必须负责的。正义并不意味着社会完全平等,它的目的只在于将道德偶然性造成的社会不平等降低到最低限度”[34]。社会保障针对的就是个人不可控制的那些道德偶然因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降低这些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社会保障权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从形式和实质上实现正义。
我国固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化,而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分割又进一步固化和加剧着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局面造成了目前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具体内容的差别,事实上也成为当前制度体系下对法律之公平价值的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围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我国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中具有全局性的关键环节。在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以促进城市化发展的今天,农民失去土地就增加了其生活中造成不平等的偶然性,更需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坚强后盾以确保其生存和发展。因此,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被更新,以使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实现。然而,鉴于我国当前城乡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构建必须坚持渐进化的道路,切不可冒进。
6.4.2 城乡社会保障并轨的可行性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我国目前不断推进的城市化建设正为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路径。在这一过程中,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并轨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从政策走向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和政府对于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是极为重视的。随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的颁布实施,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脚步已经越来越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