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要素的平等亦是至关重要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最大问题是土地问题,解决土地问题需要做到‘同权同利’”[18],著名农村土地专家温铁军如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初将土地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目的是保护农民利益,然而今天,城乡土地仍存在“同地不同权”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又规定依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利,一切市场主体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平等保护。这就意味着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理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然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不平等仍有体现。第一,综观我国土地制度结构体系,法律对国有土地之所有及使用的制度设置几近完备,不管是登记制度、流转制度还是保障制度都比较详备;反观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土地登记尚存漏洞,更别说土地补偿及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第二,即使是从民法上划分强势意义平等和弱势意义平等的角度入手,也难以找出国有土地较之集体土地更值得保护之证据。第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流转之间存在制度上的差异,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明以及处分权缺位成为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加之根据现有法律对不同所有权性质土地的补偿严重不均衡。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集体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国有土地之附属,丧失了其与国有土地同样作为公有制重要内容的宪法意义。为此,就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在根本法中明确、严格地界定“公共利益”的内容,明确只有在特殊“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通过立法确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将集体土地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中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根据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用地规划:对农业用地,坚持严格的审批和开发程序,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保护;对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和审批,确立统一的税费缴纳标准。从土地入市的源头上实现法律地位之平等和市场化,确保交易中地位的平等性,避免基层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的滋生,进而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民以及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和其他宪法性权利。
7.1.3 效益最大——效率价值的追求
效率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从普遍的认识而言,“效率就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取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也就是经济学家常说的‘价值最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19]。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要的意义。可以说,不管从哪个角度对效率进行界定,都离不开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而效率价值的本质就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按照所产生效果的不同,法的效率价值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