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很早就重视表现(诗言志、诗缘情)不同,西方由于长期标举模仿论,对艺术的表现活动的认识则远比中国产生得晚。只是到了18、19世纪之交的浪漫主义思潮中,艺术作为艺术家的情感表现的观念才得以兴盛。英国诗人华兹华斯(WilliamWordsworth,1770—1850)在1800年明确提出“诗是强烈感情的自然流露(Poetryisthespontaneousoverflowofpowerfulfeelings)”[12]。“感情”或“情感”的“自然流露”被视为诗的创作中最重要的。诗并不想“模仿”什么,而只是要表现诗人个人的情感。他的朋友、诗人柯勒律治(SamuelTaylorColeridge,1772—1834)也认为:“有一个特点是所有真正的诗人所共有的,就是他们写诗是出于内在的本质,不是由任何外界的东西所引起的。”[13]他们一致地抛弃了艺术是生活的模仿的古老观点,而认为诗是作家、诗人思想感情的表现。
中西方的表现论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它准确地揭示了艺术同艺术家个人的情感表现活动的密切联系。不过,西方“表现”论与中国的“诗言志”论毕竟有明显不同:西方突出强调艺术家的决定作用,而中国坚持人与自然是同一的关系。
表现论在支撑其艺术观的思维模式上与艺术模仿论并无根本差异,只不过把重心从社会现实拉回到自我。它不再主张艺术模仿或再现社会现实,而是强调艺术表现自我情感;认为艺术的成功来自艺术家的情感或想象力;不是思想而是情感具有决定性地位;坚持鉴赏过程应全力理解艺术家的原意;艺术家的主体能力(情感和想象力等)成为关注的焦点。不过,艺术表现论在过分重视情感表现作用的同时,常常难免对社会因素的作用有所轻视。
4.形式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