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许多著名的美学家、艺术家,都曾探索过艺术门类的分类原则。中国古代文论《毛诗序》中,就分析了诗、歌、舞三种不同艺术的联系和区别。清末刘熙载在《艺概》中提及的“艺”,包括了诗、词、曲、赋、散文、书法等艺术门类。在西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最早系统提出艺术分类原则:“史诗和悲剧、喜剧和酒神颂以及大部分双管箫乐和竖琴乐——这一切实际上是摹仿,只是有三点差别,即摹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对象不同,所采的方式不同。”[1]他认为各种艺术有共同的本质即“模仿”,又提出了区分不同艺术的原则,即模仿的媒介、对象和方式的不同。
从艺术概念去思考各艺术门类的是法国的夏尔·巴托(CharlesBatteux,1713—1780)。他在1747年出版的《简化成一个单一原则的美的艺术》一书中,以模仿作为原则考察了音乐、诗歌、绘画、雕塑和舞蹈这五种艺术,还加上两种相关的艺术即建筑和雄辩,让它们组成一个包含七种艺术的完整的艺术体系,并称之为“美的艺术”或“美术”(finearts)。由此,“美的艺术”摆脱了技艺和科学,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概念。巴托“在世界美学思想史上首先划出了‘艺术世界’,把它从手工技艺、科学、宗教领域中区分开来,并以此为艺术世界内部结构的分析创造了条件”[2](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一部分)。这标志着现代艺术概念的诞生,西方现代艺术体系和理论也随之逐渐建立。
后来的美学家,依据日益丰富的艺术创作和艺术经验,对艺术的分类作了进一步探讨。18世纪德国启蒙思想家莱辛(,1729—1781)以古希腊著名雕塑《拉奥孔》为题著书,论述了“画与诗的界限”。莱辛从艺术模仿自然这个基本原则出发,从艺术的媒介、题材和作品的艺术效果等方面,论证了造型艺术和语言艺术的区别。
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都提出过艺术分类的标准。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在《判断力批判》中,以人的语言表现的三个组成因素为标准,把艺术区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词即语言艺术,第二类为姿态即造型艺术,第三类为音乐即感觉游戏的艺术。黑格尔(FriedrichHegel,1770—1831)在《美学》中根据理念内容和物质形式相统一的原则,对各种艺术作出了逻辑与历史结合的分类,提出了独特的三分法:第一类为象征型艺术;第二类为古典型艺术;第三类为浪漫型艺术。
以上有关中外传统艺术的各种分类,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均为现代更合理可行的艺术分类提供了启迪。
事实上,艺术分类是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产生过的,而不同艺术门类之间的等级结构在不同的文化中却不尽相同。在中国古代,最重要的艺术类型是诗、文、书、画。而在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中,各门类艺术主要是以清真寺建筑为核心组织起来的。西方从文艺复兴时起就逐渐地把文学、绘画、雕塑、建筑、音乐、戏剧等统一作为一个艺术体系,探讨其作为艺术的共同特征和规律。在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基础上,又有两门新兴艺术门类电影和电视进入这个体系。随着西方文化的全球扩展,这种艺术分类方式成为卷进全球化进程的一切民族国家文化的艺术分类基础。今天我们的艺术门类,主要是借鉴现代西方学术分类机制而设置的。
在近现代艺术理论中,由于考量问题的角度不同、依据的标准各异,艺术分类也是纷繁复杂的。较为主要的艺术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第一,形象构成分类法。这是指从艺术形象的存在方式划分艺术门类。艺术形象的存在方式通常有两大形式:时间和空间。由此分为三类艺术:一是空间艺术,包括建筑、绘画、雕塑、摄影等;二是时间艺术,包括音乐、文学等;三是时空合一艺术,包括戏剧、电影、电视等。
第二,形象感知分类法。这是指从艺术形象的感知方式划分艺术门类。由此分为四类艺术:一是视觉艺术,包括建筑、绘画、雕塑、摄影等;二是听觉艺术,主要是音乐;三是视听综合艺术,包括戏剧、电影、电视等;四是视觉想象综合艺术,主要是文学。
第三,形象外形分类法。这是指从艺术形象的外在存在形态划分艺术门类。这种存在形态有两大形式:静与动。由此分为三类艺术:一是静态艺术,包括建筑、绘画、雕塑、摄影等;二是动态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电视等;三是动静综合艺术,指文学。
第四,形象反映分类法。这是指从艺术形象对客体世界的反映方式划分艺术门类。由此见出两类艺术:一是再现艺术,即从艺术中可明显见出对客体对象的再现,包括绘画、雕塑、小说、戏剧、影视等;二是表现艺术,即从艺术中更多地感受到艺术家主体的心灵表现,包括音乐、舞蹈、建筑、诗歌等。
第五,形象媒介分类法。这是指从艺术形象构成的物质媒介划分艺术门类。由此见出四类艺术:一是造型艺术,包括建筑、绘画、雕塑、摄影等;二是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等;三是语言艺术,包括诗歌、小说、散文等;四是综合艺术,包括戏剧、戏曲、电影、电视艺术等。
以上五种艺术分类方式,都属于共时地按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随着人类生产实践和艺术实践的发展,艺术的审美形态也有规律地发生着变化。艺术的形态也可以历时地分为传统艺术与现代艺术两大类。传统艺术一般指古代艺术,是各民族在长期的艺术发展中逐步形成并流传下来的、具有持久传承性的艺术的总和。传统艺术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现代艺术一般是指各民族在20世纪以来的艺术发展中逐步形成并流传下来的、具有实验性和探索性的艺术的总和。现代艺术是在20世纪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均发生急剧变化的社会语境中产生的,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对传统艺术与现代艺术的分类比较研究,可以辨析出艺术在现当代发展与转型的清晰轨迹。
以上这些艺术分类标准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价值,但由于它们各自都是采取某一角度、依据某一标准,所以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它们的合理性在于,从各自的角度出发进行艺术分类,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艺术的某些特征和规律。局限性在于,将纷繁复杂的艺术体系划分为几大类,属于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分割,难免过于宽泛和笼统。有的类型中的具体品种之间差异很大,难以用统一标准来阐明其各自特点和规律。不过,各种艺术分类方法虽存在局限,但也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可以互相补充。各门艺术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一致性,具有彼此共通的规律。有人把音乐称为“流动的建筑”,把建筑称为“凝固的音乐”,这反映出某些艺术门类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尤其是随着艺术的发展,这种联系日益增强。艺术门类的多样性与统一性,使得人类的艺术领域更加丰富多彩。
所以,艺术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分析揭示各门类艺术自身的特性和发展规律,以及它们不同的承载介质,可以了解它们各自塑造艺术形象的不同物质媒介和独特艺术形式,从而有助于艺术家和公众更加深入地认识各门类艺术的审美特征和美学规律,提升艺术创造力和艺术素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