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别传》和《祖堂集》外,诸书都没有临终付法的记载。《宋高僧传》改为咸亨初年,《传灯录》用咸亨二年(671)。《祖堂集》一书有多种说法,一是总章二年(669)三十二岁说,二是咸亨三年(672)说(“吾三年方入灭度”,即五祖灭度三年前),三是咸亨四年(673)说(“后隐四会、怀集之间,首尾四年,至仪凤元年正月八日,南海县制旨寺遇印宗法师”,自咸亨四年至仪凤元年,正好首尾四年),四是咸亨五年说(“大师临迁化时,告众曰:‘正法难闻,盛会希逢。是你诸人,如许多时,在我身边,若有见处,各呈所见,莫记吾语,我与你证明。’”道是五祖临迁化时令诸弟子书偈呈见),五是不确定的乾封元年(666)前说(六祖在大庾岭上,对慧明转述临行时五祖之言曰:“我今分付汝,汝须努力将去,十有余年,勿弘吾教。”自仪凤元年六祖出来弘法算起,前溯十余年,应在乾封元年以前),值得注意的是,此说包括龙朔元年说,六是显庆年间(656—661)说(仰山述五祖之言曰:“向后自看,二十年勿弘”,自仪凤元年上溯二十年,恰在显庆年间)。其实《祖堂集》之说还不止于此,由于其谓五祖于“高宗在位二十四年壬申之岁二月十六日灭度”,此年实为咸亨三年(672),这样又生种种异说。又谓五祖于“上元壬申岁迁化”,杂合了上元元年(675)灭化说,实是汇集诸说而无所考辨。
《传法正宗记》亦然,或作咸亨中,于五祖传中谓“咸亨中,客有卢居士者,自称慧能,来法会致礼其前”;或作咸亨二年(671),称“此后四载,尊者一日忽谓众曰:‘吾事已毕,可以行矣。’即入室宴坐而灭,实上元二年乙亥岁也”,自上元二年(675)前推四载,当为咸亨二年(671);又云三十二岁,于六祖传中称“尊者遂北征,是时年已三十有二”,这是因袭《祖堂集》之说,三十二岁为总章二年(669),与咸亨中说相违;又作咸亨四年(673),称“尊者之南还也,晦迹于四会、怀集之间,混一流俗虽四载,而莫有知者。仪凤元年春,乃抵南海,息肩于法性寺”,自仪凤元年(676)上推四载,应为咸亨四年(673)。是以《传法正宗记》以咸亨中说为主,又没有确定到底是哪一年。
咸亨年间说源于临终付法说。看来问题的关键是王维的笔法造成了后人的误解,使人误认为有临终付法之事,产生了咸亨年间至黄梅的说法,后人又按自己的猜测把时间具体化为初年、二年等。后人不能理解王维文学家的气质,将五祖对世事人生的感慨当成真实的预言,谬种流传,异说纷起,造成了禅宗历史的一大迷案。尽管神会既持二十二岁显庆四年(659)说,又持二十四年龙朔元年(661)说(依王维《碑铭》十六载隐遁说推出),但可以肯定的是,他是不会同意临终付法说的,因为二说均与此水火不容,王维受神会之托作碑,也不会随便编造一个神会不认可的临终付法说置于碑文中。
除了对王维《碑铭》的误读之外,临终付法与三年隐居说还可能源于对《坛经》的错解。据敦煌本及敦博本《坛经》,五祖送别惠能时告之:汝去,努力将法向南,三年勿弘,在后弘化,善诱迷人,若得心开,与吾无别。可见五祖的原意只是告诫惠能不要急于开法,告其“不宜速说,佛法难起”,并无令其只是隐居三年之意,更无临终付法或三年后五祖辞世之义。此说可能是早期《坛经》这一版本的原话,由于后人误读为临终付法或三年后五祖去世,便有其他版本《坛经》的“汝去一年,吾即前逝”或“汝去三年,吾方逝世”之言的杂入。曹溪新刊明代泰仓禅师刻本《六祖坛经》便没有“汝去三年,吾方逝世”之句,应当是最接近原初本的。将之释为三年隐居,便成临终付法,释为三年后五祖去世,便成咸亨初年到黄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