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与空间合一的神话思维与意象,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了中国文化的基本宇宙观念。“上下四方为宇,古往今来曰宙。”中国人把世界称为宇宙。在这里“宇”是空间,由东南西北和上下构成;“宙”是时间,是过去到现在时间的一维延伸。时间和空间合一就构成了中国人的宇宙观。但中国人更重视时间,强调以时间统领空间,而非空间统领时间,用《管子》的话说就是“宙合”:
天地,万物之橐也,宙合有橐天地。天地苴万物,故曰万物之橐。宙合之意,上通于天之上,下泉于地之下,外出于四海之外,合络天地以为一裹。散之至于无间,不可名而出。是大之无外,小之无内。故曰有橐天地。其义不传,一典品之,不极一薄,然而典品无治也。多内则富,时出则当。而圣人之道,贵富以当。奚谓当?本乎无妄之治,运乎无方之事,应变不失之谓当。变无不至,无有应当,本错不敢忿。故言而名之曰宙合。
——《管子·宙合》
在这里,管子先说天地,然后说时间,天地包裹万物,万物都离不开时间,所以时间是无处不在,因此我们要重视接纳时间。同时,天地万物还随着时间的流逝发生着变化,我们要应对这些变化,就必须掌握时间,掌握了时间才能完备,重视完备才能得当,因此,人类必须依附大自然,依靠时间的变化才能保证我们的生存。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春秋战国时期,春夏秋冬四时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天文历法,并渗入那个时代的文化观念之中。当时,人们崇拜四时,以四时指代天地,效法四时就是效法天地。因此,《周礼》有天宫、地宫、春宫、夏宫、秋宫、冬宫六部分,在这里,四时获得了和天地比肩的地位。《淮南子·时则讯》说:“制度阴阳,大制有六度:天为绳,地为准,春为规,夏为衡,秋为矩,冬为权。”《中庸》曰:“君子以时中。”《周易·乾·文言》载:“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因此,农耕、国政、教化、医疗乃至人的行为方面,都要与时间相契合。故春主祭祀铺民之事,秋主杀伐之事,杀伐若在春则不顺。而在医学领域,中医的开药方其实就是开的与时间的对应关系。
同时,中国文化中这种与空间互换的时间,又不只是一维延伸的过程,而是与人与自然万物的生命联系在一起,是无往不复的生命过程。《吕氏春秋·圜道》曰:
天道圜,地道方,圣王法之,所以立上下。何以说天道之圜也?精气一上一下,圜周复始,无所稽留,故曰天道圜。日夜一周,圜道也;月躔二十八宿,轸与角属,圜道也;精行四时,一上一下,各与遇,圜道也;物动则萌,萌而生,生而长,长而大,大而成,成乃衰,衰乃杀,圜道也;云气西行,云云然,冬夏不辍,水泉东流,日夜不休,上不竭,下不满,小为大,重为轻,圜道也;黄帝曰:帝无常处也,有处者,乃无处也,以言不刑蹇,圜道也;人之窍九,一有所居则八虚,八虚甚久则身弊,故唯而听,唯止,听而视,听止,以言说一,一不欲留,留运为败,圜道也。一也,齐至贵,莫知其厚,莫知其端,莫知其始,莫知其终,而万物以为宗,圣王法之,以令其性,以定其正。
在这里,《吕氏春秋》认为,圜道运行是整个自然与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天体运行,四时变化,生物的萌、生、长、大、成、衰、杀,云气西行,水泉东流,人的生老病死,“圜周复杂,无所稽留”,“日夜不休”,“无始无终”,无不符合圜道的规律。《周易》、《老子》、《庄子》等对时间运行规律的认识,也都殊途同归,把宇宙间自然万物与人类社会的运动看作是一种圆周旋转、生生不已的运动。因此,我们可以说大自然这种有规律的运行是建构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与基石,“这种秩序保证了那种支撑着生命和心灵,并成为全部知识和安全的基础的生态的和生物化学过程的稳定性。”[2]
卡西尔说:“对神话来说,没有时间‘本身’,没有永恒的持续,也没有规则性的重视和连续,只有个别内容的构造……时间整体被类似于音乐小节线的界限划分开。”[3]通过时空的认同与互换,中国先民先是认识了春、夏、秋、冬,《尚书》中还出现了夏至、冬至、春分、秋分四个节气,《吕氏春秋》增为二十四节气,西汉孟喜还提出七十二候的说法,即将二十四节气中的每一节分为初候、次候、末候,每候大约五天。这种划分,使得中国人的自然生命以节奏的形式契合于宇宙的时空之中,时间呈“节”的运动,而人也“节之顺之”,时令、物候、人情、世事等,都在时空的大气场中契合成大化流衍的秩序律动。因此,人类必须遵循和接受自然的“指导”,并从中寻找和确立自身的价值意义和道德规范。正如罗尔斯顿所说:“并不仅仅把自然视为一个纯粹的自然事实的领域,它还是一个自然价值的领域,它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它是能够、也应能够与之心神交会的。此外,‘遵循’自然的概念比遵循艺术、音乐或运动更深沉,因为在这种遵循中,我们通过敏感的观察而发现并引进了某种非人类的价值。”[4]
[1] [德]恩斯特·卡西尔:《神话思维》,黄龙保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第121页。
[2]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29页。
[3] [德]恩斯特·卡西尔:《神话思维》,黄龙保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第122页。
[4]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