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庄移民从本质上讲是为解决宁南山区贫困人口的贫困问题,由政府倡导和组织在北部引黄灌区建立新的生产、生活基地。充分利用其生产、生活的优势条件进行的人口迁移工程,是宁夏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反贫困的一项创新。吊庄建设阶段,吊庄点(区)的移民隶属关系不变,由迁出县建立临时政府统一领导开发建设和生产、生活安排。一定时期内不收原承包土地,三年内允许两头有家,可以随时返迁,来去自由。三年到期后,根据移民个人意愿脱掉一头。新社区基本建成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移交吊庄所在县。事实证明,这种用吊庄形式过渡的移民,政府给移民以充裕的选择时间和适应期,使之无后顾之忧,减轻了移民的心理压力,使政府的意志变成了移民的自觉行动,既调动了移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迁移的巩固率,又保证了吊庄移民、新灌区的开发取得综合成效。
二、生态移民阶段
2001年,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在西部地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是在新形势下探索新世纪扶贫工作的新途径,也是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的一个有益尝试。通过试点,在解决部分贫困群众脱贫和恢复改善迁出地生态环境的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要形式、基本特点、主要方法和经验教训,为今后的推广打好基础。该《意见》将生态建设上升到与易地扶贫同等重要的位置。此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也颁布了《关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移民开发试点项目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宁夏移民工程由吊庄移民阶段步入了生态移民阶段。
生态移民的来源主要是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区、重点干旱风沙治理区和水库淹没区的贫困人口。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2003年又扩大到地质灾害发生区。根据当时各县摸底调查,宁夏需要实施搬迁的总人口为302794人,其中,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区167764人,重点干旱风沙治理区104490人,地质灾害发生区30540人。
2001年,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市、县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托大型水利工程,开始实施生态移民,并结合退耕还林还草项目,改善迁出地生态环境,帮助移民脱贫致富。2001年至今,宁夏生态移民经历了三个阶段:宁夏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宁夏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和宁夏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
宁夏易地扶贫搬迁移民阶段:2001~2006年。通过借鉴“吊庄移民”的经验,此阶段对移民实施整村搬迁、集中或插花安置。移民搬迁后,迁出地移民住房、供电供水设施全部拆除;迁出地移民土地,统一调整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由林业部门统一造林,统一管护,移民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移民的户口直接转入迁入地,实行属地管理。通过改变搬迁方式和管理体制,一方面,迁出区的生态恢复用地得以成片利用;另一方面,杜绝了移民“两头有家,两头跑”的现象,使移民可以安心定居,尽快融入当地社会。截至2006年,在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红寺堡灌区、固海扬水扩灌区、盐环定扬水灌区、山区库井灌区和农垦国营农场等地共建设移民安置区21处,累计安置移民9.4×104人。
宁夏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阶段:2007~2011年。随着生态移民工程的深入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在缺乏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中部干旱带实施县内生态移民,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东部、西吉县西部、中卫市山区等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域。围绕“水源、生态、开发、特色、转移”五个重点,按照“人随水走,水随人流”的思路,优先将居住在偏远分散、生态失衡、干旱缺水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到现有扬黄工程沿线、公路沿线和城郊,积极发展优势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旱作节水高效农业,从根本上解决中部干旱带贫困问题。截至2010年底,已有16.08×104人移民完成搬迁,开发安置移民农田1.85×104hm2,累计投资26亿元。
宁夏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阶段:2011~2015年。“十二五”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再投资105.8亿元对中南部地区7.88×104户34.6×104人实施移民搬迁,涉及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同心、盐池、海原、沙坡头9个县(区)的91个乡镇684个行政村1655个自然村。根据迁入区条件,综合考虑城市化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GDP、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人均灌溉耕地面积和第二、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能力七个方面的因素,计划县外安置5.04×104户22.49×104人。在考虑耕地资源、扬黄灌区和库井灌区节水改造、新增水源、降水量等因素的基础上,计划县内安置2.84×104户12.11×104人。截至2012年9月底,已累计搬迁移民8.5×104人,建成住房3.8×104套,开发调整土地1.11×104h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