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9件原提案中,社教社核心理事的提案为“呈请教育部令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添设社会教育系,以推广社会教育案”,该提案由高阳、刘季洪、俞庆棠、王公度、庄泽宣诸位理事联袂提出,理由如下:“依国际之情势,及中国整个社会之现状,不论乡村或城市(当以乡村为尤要)处处需要教育;全体民众,不问男女、年青或年老,无人不需要教育。社会为整个者,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何必截然划分,整个社会及社会内之各分子均应普遍受到教育,便应赶速从事整个教育人才之培养。故此,负训练学校师资使命之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有添设社会教育系之必要,在培植教育全国中学生师资外,有一更重大之责任,应培植全国民众之师资,分赴各省,从事民教事业,以期全国一直努力,急速促成新社会组织之建立,以挽救我中华民族。办法:呈请教育部令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实行。”[103]相对于地方社会教育机关代表提议设训练班、函授班、课程等短平快路径,社教社理事们着眼于学制体系内的制度构建。“事无人不举,从事民众教育比从事普通学校教育还要困难几倍,格外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人材来担任,决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来滥竽从事的。同一个民众教育机关,得其人则百事并举;不得其人则终年亦可无所事事,所以民众教育的根本推进和不断改造,还在于培养专门从事民众教育的人材。”[104]从提案人服务机关看,高阳和俞庆棠出自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刘季洪时任河南大学校长,王公度是河南省教育厅第二科科长,此二人代表河南,庄泽宣是国立浙江大学教授,很有意思的是,或许是为了避嫌起见,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校长、社教社理事李蒸并不在提案人的列名之列,该提议于社教社第三届年会提出,李蒸作为主席团成员、大会主席、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审查委员会及大会决议均为“照原案通过”的背后,蕴涵着李氏的态度,以1932年该校教育系课程表为例:
表5-6 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教育系课程表(1932)[105]
从表5-6可见,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教育系第二、三年级,“乡村生活及乡村教育”“民众教育”赫然在列;必修课程项中,如教育概论、教育史、教育心理学、教育测量与评估、实习及毕业论文等科目,与江苏省立教育学院民众教育学系“本系必修课程”完全一致。[106]笔者专门比照过两所学校相关课程,结果发现,江苏省立教育学院民众教育系课程是以普通高校教育学系课程为参照,而普通高校教育系中的“普通教育法”“教育哲学”“儿童及青年心理”,在民众教育系而化身为“民众教育实施法”“民众教育哲学”“成人学习心理”等,社会教育教育化趋势明显。[107]有此作基础,高践四、俞庆棠、刘季洪、庄泽宣、王公度等人如此提议,实现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会后由事务所根据年会决议专案呈请,很快接到教育部教字第15463号批示:“查该原呈所请,事关增加学系,应留待考虑。惟关于社会教育之研究实属必要,应由该大学就教育学院教育系之相当科目内,列入社会教育之教材,或酌设关于社会教育之科目,列为必修课程,已令饬该大学审议具复,以凭核办”,本社奉批后,复函该大学李校长以促其早日实现。[108]国立北平师范大学专门函复社教社,该校将“民众教育”从选修改为必修。[109]社教社社员、社会教育司科长钟灵秀对此给予高度评价:“预料今后此项已受训练之专门人员,必日益增加,以应社会之需要,而社会教育民众教育事业之发展,必有与年俱进之势”。[110]将之视为一种社会教育人才培养的良好去向。
第一届年会陈独醒的提案希望能借助教育行政力量,使得各地民众教育馆优先聘用民众学校毕业生,以此促进社会教育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他提出:“民教专校及民教实校之创设,其目的在造就社教专门人才,俾毕业之后,得以分赴各地提倡与实施社教事业,其重要与迫切,不言而知。惟查顷来各地民教馆等所聘任之职员,大都均系普通中学或师范学校之毕业生,用非所学,乏善可陈,而于有充分社教训练之民教、民实毕业生,反无插足顾问之余地,如此现象,实致社教前途无进展之可能。且使社教人才,反流于学非所用之地步与痛苦,宁非可叹,独醒有鉴于此,乃有是按之提出也。”他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由本社具呈教育部请求通令各省教厅,凡各地民教馆、图书馆等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先聘任民教、民实之毕业生,并调查现任各地办理社教职员之履历,如有资格不符者,应令撤换,向本社聘请,如此社教前途,庶有豸焉”[111]。揆之史实,陈独醒所言情况,的确广泛存在于各地社会教育机关人员聘任中。为了谋求民众教育馆馆长一职,军政长官之间请托之风盛行,如国民党要员刘斐向湖南省政府主席张治中,函荐其少年同学杨某出任湖南省立民众教育馆馆长,以取代原任馆长段辅尧。[112]其他各地也多有此类情况发生,成为一种“心照不宣”的惯例,“张三有势力,张三就可以当馆长,李四与张三有关系,李四就可以到馆里去当主任当馆员。社会上人是如此看,教育行政的人也是如此看,甚至民众教育馆本身的人也是作如此看”[113]。一旦有社会教育机关主管人员任命超越“惯例”,其工作难于开展,只好“挂靴而去”。[114]由此可见,这种难题的解决绝不是仅仅如陈氏建议教育厅下令就可迎刃而解,这已经涉及社会教育人才资格和遴选标准问题,社教社亦先后为之努力过,并最终在制度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