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抛开对于抽象的思想渊源的讨论,来看具体的城市与农村二元结构之间权力与价值的动态状况,我们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同文人的传统、身份互换是相关的,即由帝国晚期不断壮大的乡绅阶层向现代化进程中知识分子的转化,构成了现代意义上中国独特的价值取向,甚至整体的社会结构。
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文人士大夫天然地成为沟通上下的桥梁,不论是思想观念的传承、价值观念的传播还是具体的社会秩序、法治制度成体系的下沉,都离不开庞大的传统文人群体在其中发挥的中介作用。或者更确切地说,无论从观念还是制度上,是传统文人阶层,而不是军事力量最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国传统法制史的研究,“引礼入法”“法礼结合”“明德慎行”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制观与现代法律观念比较最鲜明的特色。[33]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新政”和“仿行立宪”的系列举措中也有修律的尝试。“礼法之争”便是在这次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生的重要论争,集中体现了维护儒家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教派和近现代西方法制观念下法理派的严重冲突。而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即源于先秦儒家的礼,“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提出礼治的口号。”[34]而整个这一套社会秩序和行为规范真正下沉到每一个族群和家庭,则是依赖奉儒家经典为圭臬、希望通过科举考试而跻身上层社会的广大文人阶层的。而在他们成功晋级之前,或者对于大部分未能如愿谋得功名的文人学子来说,作为地方士绅在乡土中国推行教化,维护乡村观念和制度的稳定,以使之世代传承,则成了他们毕生的历史宿命。实际上,在传统中国,地方士绅对乡村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行政权力。我们知道,传统中国的行政权力其实只到达郡县的层级。[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