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指出,“只有卓越的智力加上敏锐的感受,由于训练而得到改进,通过比较而进一步完善,最后还清除一切偏见——只有这样的批评家对上述称号(即能对高级艺术作出正确判断的人)才能当之无愧。这类批评家,不管在哪里找到,如果彼此意见符合,那就是趣味和美的真实标准”。他还指出,“尽管趣味仿佛是变化多端,难以捉摸,终归还有些普遍性的褒贬原则,这些原则对一切人类的心灵感受所起的作用是经过仔细探索可以找到的”。他认为“偏见对审判极为有害,足以败坏一切智力活动,这点是众所周知的。其实,它对高尚的趣味也同样有害,足以败坏人们的审美感。必须有高明的见识才能抑止偏见,不让它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发生(正像在许多其他问题上一样)。理性尽管不是趣味的基本组成部分,对趣味的正确运用却是不可缺少的指导”。[23]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到,影视艺术鉴赏实践中,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鉴赏主体很容易形成一种审美偏见,以干涉、左右、主宰鉴赏者的审美鉴赏,并且,经常会使鉴赏者形成一种充溢着自我主观审美偏见的审美趣味。依据休谟的观点,这种审美偏见对人良好的审美趣味的形成,是非常有害的,它经常会迷茫鉴赏者的审美眼睛,使鉴赏对影视艺术作品作出失之公允的艺术评价。因此,休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有借助审美理性,才能将审美主体从影视艺术鉴赏的审美偏见中拯救出来。由此可见,审美理性是一种人们共同恪守的普遍审美原则,而审美趣味却是一种鉴赏者个体自我遵循的特殊审美方式。前者的目的是要求鉴赏者的鉴赏必须客观、公正;后者的目的是要求鉴赏者的鉴赏必须有个性、有特色,避免庸俗。
5.影视艺术鉴赏主体的审美趣味与审美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