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思一完成,编剧的工作就转入具体的影视艺术剧本编写阶段。在这一阶段,编剧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按照影视艺术文学剧本的写法,完整、准确、系统地表达自己的构思意图,尽量做到场景分明、矛盾集中、人物行动描写准确,使人在看完剧本后,感觉到有可拍性,并且有看到未来影视艺术作品面貌的真实感。其次,在具体编写过程中,编剧会尽量使自己的书面语言规范、生动,而不像小说那样散漫、抽象,让人阅读后,能立即在头脑中形成明晰的影视艺术画面形象,感到其中的确有“戏”。再次,在改编过程中,编剧会注意使剧本的结构符合“蒙太奇”结构法则,使剧本言语呈现出“蒙太奇”语言的特性。编剧在改编剧本过程中,通常会采用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一种是编剧自己创作的剧本,无论主题思想、故事情节、结构表现,都是自己的艺术创作;一种是改编他人的艺术作品,从题材创意,到结构主题,再到故事情节,完全由艺术作品原作提供。然而不管采用哪种形式,改编过程中,编剧都会考虑,让影视艺术剧本成为一种独立的与其他艺术模式完全不同的文学样式,即使是改编原作,编剧也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艺术再创造,使最终形成的影视艺术剧本成为一种独立的艺术作品。最后,编剧在改编过程中,应该强化自己的个性创作风格,给作品打上“这一个”的印记,让人观后,能明确感觉到,作品是由编剧本人创作的,而非他人创作的。
编剧在编写过程中,还必须广泛听取他人的意见。尤其是导演的意见。由于导演是剧本到文本的转换者、实现者,所以,剧本编写一般离不开导演的有效参与,编剧与导演共同讨论和商量,以敲定剧本的结构和范式。正由于此,B·普多夫金指出,“实际情况也是如此,编剧常常仅提供导演以概念——例如形象的抽象的内容,而不是形象的具体形式。但在这类的合作中,编剧导演在工作上的紧密配合,的确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提出一些能引起导演共鸣的概念是很容易的,但这样的概念必然只是没有具体形式的、纯粹抽象的概念。因此,即使在选择和确定剧本的主题,即剧本的基础时,也不能不和导演商量商量”。[6]普多夫金的这段话应当这样理解,由于编剧改编的过程中提供的是影视艺术文学剧本,而不是影视艺术分镜头剧本,虽较小说原作已很具体,但较之影视艺术分镜头剧本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依然是一种“形象的抽象的内容,而不是形象的具体形式”,因此,为了便于导演的影视艺术分镜头剧本的改编,编剧在具体编导过程中,就不得不和导演商量,以使自己创作出的剧本更加具体,合乎导演的要求,靠近影视艺术分镜头剧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