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与刑法,无论是从二者产生的历史,还是从二者研究的范围、对司法实践的作用等方面来看,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地说,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制定主体与程序不同。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广泛,不但我们党可以制定,而且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可以制定,另外,有关军内的刑事政策中央军委可以制定,有关地方的刑事政策地方党委和政府也可以制定。刑事政策的制定虽然应该十分慎重,但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刑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政党、组织等都无权制定刑法。第二,表现形式与内容不一样。刑事政策的载体通常为党或国家的文件,政府的决议、指示,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报告、讲话等,内容比较笼统,一般为方针、原则性的指示,是把握政治方向的。而刑法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现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其各种具体犯罪的刑罚处罚等。第三,实施的方式有区别。通常说来,刑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而刑事政策则不具有这一属性。也就是说,前者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即它是用刑事制裁的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后者则是靠宣传教育实施的,或者内化为法律、或者通过法律的施行来贯彻政策精神的方式实施的。第四,调整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只限于本身就犯罪和刑罚问题的条文规定参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明确性、规范性;而刑事政策则比较灵活,它不但可以把刑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而且可以超越刑法规定的范围,把刑事领域的一切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它甚至可以提出修订《刑法》的建议。所以,相对于刑事政策来说,刑法调整的范围比较窄。第五,稳定性程度不同。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政策,都是动态发展的,两者都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变化而予以调整。但是,相比之下,刑法的稳定性要比刑事政策的稳定性强,一旦公布,就不能轻易变动。而刑事政策则要比它灵活得多,不但缺乏严格的规范性,而且刑事政策本身也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而灵活应变。[3]概言之,刑事政策产生于对刑法的批判。刑事政策属于政治的范畴,刑法属于规范层面。刑事政策学研究国家和社会惩罚犯罪现象之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配置的科学性、行使的合法性与目的的合理性;而刑法学主要研究定罪与量刑的一般原理与具体运用。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有全方位的指导作用,刑法对司法实践而言具有制约作用。所以,刑事政策与刑法有各自的发展轨迹、有各自的历史地位、有各自的研究内容与范围、有各自的作用领域且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在法治社会,刑事政策与刑法应各自归位,各就各位,不能越俎代庖,不能互相替代,不能混为一谈。
三、刑事政策与刑法相互制约,协调发展
理论界一般都说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作用,而少有人提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制约作用。其实,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作用也可以说是制约作用。
(一)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制约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