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一文中精辟地指出:“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2]实践第一,认识和理论是第二位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反过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斯大林也说:“理论若不和革命实践联系起来,就会变成无对象的理论,同样,实践若不以革命理论为指南,就会变成盲目的实践。”[3]
学者们比较一致地认为,虽然刑事政策研究在中国成为显学是最近的事情,但是对于刑事政策的运用和实践是古已有之。先人们一直以来孜孜以求的是在刑法之上如何综合运用“法、术、势”以有效治理国家的更高的学问,即笔者称之为“治道”的刑事政策。在中国古代,刑、政、刑政、策、政策等字眼早就为人所常用,其大意都和统治、社会治安和犯罪治理有关。而其中最形象者,莫过于《大戴礼·盛德》的比喻:“德法者,御民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古者,以德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策,以人为手,故御天下数百年而不懈堕。善御马者,正衔勒,齐辔策,均马力,和马心,故口无声,手不摇,策不用,而马为行也。善御民者,正其德法,饬其官,而均民力,和民心,故听言不出于口,刑不用而治。”[4]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犯罪问题或者社会稳定问题从来就是摆在第一位的,而刑事政策是人类社会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智慧结晶。在刑事政策之“名”形成之前,刑事政策之“实”在中国一直就存在着,并且跨越了历史的风风雨雨,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实践样态,积累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资源。而改革开放至今刑事政策学的蓬勃兴旺之势,只是说明了刑事政策的实至名归、名实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