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具有的属性并不限制其发挥作用的范围。不同于其他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刑法不是单纯地对某一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对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和各个类型的社会关系都会发挥调整作用,同时起到预防作用,尽可能地防止社会关系再受到破坏。因此,不应该否定刑法的适用所具有的全局性,其实刑法的触角能够接触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但是,考虑到前述刑法本身在制裁手段上的严厉性,在适用刑法时应该有一种特别谨慎的态度,应将这种严厉性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保持必要的对应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的严厉性,不仅表现为运用刑罚手段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还表现为遵从刑事法治精神,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危害性,施以严厉程度不同的刑罚,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刑法正义。由此可见,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施以严厉的刑罚惩罚,符合刑法正义,是刑法严厉性的必然要求。考虑到刑法发挥作用的全局性,可以认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必然是一项全面体现刑法功能本质的全局性政策。
3.从刑事法治统一性要求之角度的分析
刑事法治要求适用刑事政策必须统一,如果刑事政策的适用不统一,在一部分地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另一部分地区却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那么,该刑法的公平正义、刑事法治将成为空谈。因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在统一的刑事法治的要求下,是一项全局性政策,而不是局部性的政策。
但是,从刑事法律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行为也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总量也表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然而,由于各个地区行政区划特点,地区之间会出现犯罪类型的差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总量也有不同。为了在短时间内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会急功近利地选择针对某一类型犯罪的高发地区,实行迅速有力的打击,使此类犯罪在短时期内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取得稳定社会的效果。但是,这种短、平、快的局部打击方式,并不会从根本上根治严重刑事犯罪的发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打击方式,反而使犯罪分子容易抓住刑事司法的规律,避开局部打击的锋芒,在局部打击结束后,再卷土重来。因此,在刑事法治的框架之下,统一贯彻实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既要求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体现基本的刑法原则,还要求在运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一贯性而不是情绪性。因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作为体现刑法本质功能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法治的要求下,应当是一项一以贯之的全局性的刑事政策。
(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属于长期性政策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是刑法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保障功能的具体体现,是刑法严厉性本质的必然要求。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最后保障,其严厉性必然是长期存在的,从而实现其保障社会长期稳定的功能。由此可见,该刑事政策应当是一项长期性政策。
1.犯罪现象存在的客观性
犯罪行为是人类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之中,对社会秩序造成最为严重的危害。当将各个时期、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整体划分为犯罪现象时,不得不承认,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必然伴生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的不可避免性,如同在人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遭遇疾病一样,人人都痛恨疾病,却不能将疾病彻底从生命的历程中剔除。犯罪现象也是如此,它与社会的发展相伴生,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造成严重破坏,人们痛恨犯罪现象,却无法根除犯罪现象,只能对其进行预防与控制,使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