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一刑事政策思想蕴含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随着社会形态的更迭,不论是野蛮的奴隶制社会,还是近现代的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手段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共同遵从的准则。虽然由于人类文明发达的程度不同,这一刑事政策思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严厉性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甚至是带有野蛮性、残酷性、血腥性、专制性,但这只是由于阶级性质和人类文明程度存在差异,而出现的对这一刑事政策思想所产生的不同解读,而并不代表该刑事政策的思想本身就带有残酷性与野蛮性。当然,也有过分迷信严厉的刑罚惩罚而亡国的历史教训,尤其是在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中,这似乎说明,以历史经验来看,该刑事政策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具有相当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国家灭亡。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本身并不会使国家灭亡,使国家灭亡的是统治者对于这一刑事政策失去理性的误解与滥用,致使刑罚极端严厉而超出了人们所能承受的范围,或使严刑峻法普遍化、绝对化,才最终酿成亡国的恶果。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残酷野蛮的刑罚制裁已经成为历史的糟粕而被人类摒弃,在当今文明时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思想必然以文明的方式体现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因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思想体现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人类社会发展过程视为一个整体,在这一整体当中,该刑事政策就是一项贯穿于人类历史发展各个阶段的全局性政策。现代文明社会属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要遵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以文明的方式贯彻于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这对于我国也是适用的。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不是像古代社会某些时期的统治阶级那样,超越法律的规定,过于残忍,相反必须恪守刑事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换言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本身不是目标,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才是最终的归宿,因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必须受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总体目标的约束。
2.以刑法功能为视角的分析
违法行为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破坏或对法益的侵害,犯罪行为在人类所有行为中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最为严重,治理犯罪的客观需要必然要求具有严厉惩罚方式的刑法对犯罪行为作出回应。从惩罚犯罪的功能来看,刑法具有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严厉性,它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制裁法,是在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有效调整某些领域或者某些类型的社会关系时,才以区别于其他任何法律的有力制裁积极发挥作用。显然,刑法之所以成为制裁法,乃由其自身所具有的功能决定的,即在所有部门法当中,刑法具有制裁手段的最后特性。刑法所具有的最后手段性、严厉性正是刑法的使命之所在。这意味着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动用刑法处理社会纠纷或者破坏社会关系的违法行为,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必须以充分发挥刑法的制裁作用为基础。由此可见,刑法的严厉性直接决定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政策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