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后,为巩固确认大革命取得的成果,1789年8月26日议会通过影响深远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它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其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与此紧密相关的条款还有:“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5条);“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第9条)。而这些规定,则是受北美诸州权利典章的影响。此原则后经法国1791年9月3日的宪法而重申。因为《人权宣言》被置于该宪法之首,所以《人权宣言》中规定的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全部再现于此宪法当中;此外,该宪法第一篇中规定“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除非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手续,不得遭受逮捕或拘留”,第三篇第五章第9条规定,“在刑事方面,倘非根据陪审员所收到的控告,或根据立法议会在其有权提起控诉的情况下提出公诉令,任何公民均不得受到审判。”至此,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国宪法中全面得以体现。随后,罪刑法定原则才规定于1810年《法国刑法典》:“任何违警罪、任何轻罪、任何重罪均不得处以其实行之前法律并未宣告之刑罚。”自此,世界各国纷纷仿效,罪刑法定原则或载于宪法,或揭诸刑法,成为各国刑法的重要原则。
可见,从罪刑法定原则诞生的历程看,毫无疑问其最初是宪法原则。
(三)国际社会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的趋势
如果同时从上述两种意义上解读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法化,那么,在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法化同刑事法律中其他重要内容的宪法化一样是一个普遍现象,是大势所趋。有一组数据可予以佐证:在被调查的142个国家宪法中,46.5%的国家宪法有“禁止酷刑,或残酷的、非人道的或屈辱性的待遇”之规定;88%的国家宪法有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中包括无罪推定、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一罪不二罚的刑法原则等)。[12]国际刑法学协会前主席巴西奥尼对139个国家宪法进行研究,也得到类似的结论:65个国家宪法规定生命权;13个国家宪法规定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有81个国家宪法规定公民不得被任意逮捕,不受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罚;48个国家宪法规定不得自证其罪;67个国家宪法规定无罪推定;38个国家宪法规定公平、公正的审判程序。[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