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人权载入报告之中,开启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纪录。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这是人权概念在中国经历了百年风雨之后,其宪法地位的首次确立。人权概念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突破,实现了宪法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促进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为我国扩大国际人权保护合作与对话开辟了广阔的前景。[5]可见,人权概念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是逐渐从价值形态上升到制度形态的,特别是通过民族国家中的宪法权利和以宪法权利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律权利体系来充分展现出来的。即便是在国际人权公约所构建的普遍人权体系已经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这些普遍人权也需要通过每一个缔约国国内法所保护的权利来实现。其转化途径是各国立法机关依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按照一定程序通过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或认可。
人权入宪对于推动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一,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义务,就明确了人权是宪法、国家和整个社会的价值追求,突出了民主宪政的精髓。第二,人权入宪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更好地解决国家和公民的关系问题。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这本身就会极大地改变和澄清关于人权与宪法、人权与社会主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等关系的不正确观点,将使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成为全社会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基本工作准则,从观念到制度,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行为,都将受到影响。这必将促进人权与宪法的发展。第三,“人权入宪”既在客观上确认了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展,又反映了中国法律和人权发展的未来需求,为解决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矛盾开辟了道路。第四,“人权”入宪后,成为涵盖公民基本权利的“母权利”,可以用“母权利”的方式大量推定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子权利”,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第五,人权作为宪法的合理内核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出来,对于中国日益发展的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从语意和立宪主义的角度分析,这里使用的“国家”一词,表明此款规定是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具体权力的,国家具体权力负有将此款概括性的规定进一步实证化、现实化的义务。[6]
就刑事法治而言,人权入宪,使中国1997年《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更加契合宪政的理念,使宪法上的人权统领刑事法律中的人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进一步突出、贯彻人权主题,突出、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让罪刑法定原则充分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人权入宪既是中国近年来人权意识发展的结果,更是中国罪刑法定原则走过历史的黑暗而通向未来光明的一柄尚方宝剑。
二、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完善之一:宪法化
具体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进路,最重要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法化。
(一)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