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早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就作出明确规定:“(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严格说来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影响是深远的。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使人权原则具体化,使人权问题从此受到世界的普遍关注,这对人权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其后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将罪刑法定原则又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为:“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刑罚。”《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对于在国际范围内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颁布50周年。2005年9月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这是中国最高层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问题的第三次郑重表态。此前,2004年1月27日下午,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2004年5月,时任国家总理温家宝访欧期间也表示,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长的时间内,先后三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表态,说明中国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3]
中国对国际人权公约的陆续签署和加入,推动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国内人权意识的高涨,尤其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即将加入,会进一步推动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人心,巩固罪刑法定作为刑法原则的地位,推动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进程。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入宪
在中国古代,以家庭—家族为基本单位的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没有产生和发展出像西方社会的私人自由占有及相应的观念,没有人权概念。19世纪90年代,人权概念由日本传至中国。中国学者在1897年前后正式使用“人权”这一词汇。现代人权的发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们对法西斯肆虐之沉痛反思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主义对人类自由与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使得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战后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思想基础除继承和改造传统的自然法学说和功利主义外,又从自然法思想中演变出了正义论和人本主义。联合国根据大多数会员国的意愿,于1947年开始起草联合国国际人权两项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载入了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生存权、发展权等人权规定。此两公约于1966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