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以上文件的指导下,最高司法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尝试,例如通过试点并已经法典化的社区矫正制度[4]、刑事和解制度[5],等等。在最高司法机关的带动下,各级司法机关也是争先恐后地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名义纷纷出台各种所谓意见与办法。一时间,以“宽严相济”为旗帜,司法领域风起云涌,改革浪潮此起彼伏。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甚至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在司法改革、宽严相济的名义下,制定指导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做法明显僭越了法律的界限,也超出了政策应然的范围。因而要从立法上对这种违背政策宗旨的所谓改革措施进行必要的限制,避免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前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不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身的“正统地位”受到了一定的质疑,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已经到了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否能够正式地“统御”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问题做出抉择的时候了。
笔者认为应当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写入我国刑法典。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典化,将有利于保障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实践的法治轨道,有利于实现我国一直以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以及惩治犯罪的政策目的;同时也将会是我国刑事法治进步的显著标志,必将为刑法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一个更高的基础平台。正如庞德所说:“法典的真正功能,正如今天的法学家所认识到的,并非仅仅是使过去法律发展的成果加上一个更美的和更权威的外形,而更多的是为了法学的和司法的更高更新的起点提供一个基础。”[6]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依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依据可以从理论(主要是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社会条件、价值基础等三个方面得到说明。
(一)理论依据——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论、立法与司法关系论
首先,我们将从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等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法的理论依据进行说明。
1.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刑法与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治)是刑事法治的“灵魂”和“统帅”,具有“观察的科学”和“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或艺术”的双重属性。[7]但是依据罪刑法定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又不是没有边界的,正如李斯特所说,法制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刑法本身也是刑事政策实施的保障和依据,我们在主张“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的同时,也应当时刻牢记“刑事政策的法制化”。
考察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二者有各自发挥作用的界域,应各就各位,互不替代;刑事政策与刑法应相互制约,协调发展;相互推动,共同进步。二者关系的核心是在区别二者前提下的互动的制约、促进关系。[8]刑事政策的法制化可以避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倾向,从而限制立法与司法权力的恣意妄为,毕竟刑事法律不是简单地作为国家权力或控制力的体现,而是使权力成为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法治与文明的一种力量。
因此,为了保证某些根本性的、在较长时期内需要坚持的刑事政策,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将某项政策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使其规范化,长久发生作用。[9]
2.双向互动的立法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