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数量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力量毕竟有限,因此,应该建立起由政府支持、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组成的综合社会支持体系,也即社会支持提供者应该多元化。
政府支持是一个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基础上,政府应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应该更多地强调中央政府的责任,以实现公平性、统一性和前瞻性。[45]
群体支持是由非政府团体或组织主导的社会支持主体。在我国转型时期,群体支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46]一是由工作单位提供的群体支持。在转型时期,各种工作单位已不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承担繁重的社会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工作单位无须承担它们应有的社会责任。二是由群众团体提供的群体支持。主要是指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自己独特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送温暖工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等活动,从而在社会支持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三是由海外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这是指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和海外华侨组织出于人道主义或家乡感情而向我国的社会弱者提供的现金或物资的支持。四是由慈善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慈善组织是由民间的社会团体或宗教团体出面组织的专门为社会弱者提供与社会支持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五是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社区服务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支持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烈军属以及其他处于生活困难中的社会弱者。此外,还应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宗教组织、自愿者团体在群体支持方面的作用。
个体支持包含了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和以人道主义、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人支持组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具体而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和亲戚方面的社会支持;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来自邻居、同乡等方面的社会支持;以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是源于同事、同学方面的社会支持;以人道主义思想和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人支持主要是来自部分实业家、富裕阶层的部分成员、宗教、慈善人士,志愿者以及善良、乐于助人的普通百姓的支持。[47]由于个体支持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初级社会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因此,在社会转轨过程中,个体支持在整个社会支持体系中也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必须进一步发挥个体支持的作用。
第二,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除了强调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外,还需强调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也即尽可能地扩大社会支持客体,把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支持体系。
如前文所述,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状态的差别为标准,可以将弱势群体大致分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以及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三类。在实践中,这三类弱势群体所受到的社会支持是不一样的,呈现出一种不平衡性。社会支持分布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相关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48]现行的有关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方面法律、法规保护的弱势群体多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中的自然性弱势群体(如妇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而对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以及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民工的社会支持明显不足。因此,应进一步扩大社会支持的弱势群体范围,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把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尽可能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