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表明,以社会控制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不足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借鉴西方社会支持理论,应该构建预防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用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笔者认为,此种积极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观念:支持弱势群体的理念和“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
第一,树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理念。这是对全社会成员而言的,实践中,愈演愈烈的弱势群体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用事后刑罚打击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并不能从长远意义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
一方面,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现代刑事科学研究表明,仅盲目地科以严刑峻罚,并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40]可以从多个角度探讨弱势群体犯罪原因,从社会支持视角看,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同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现代化进程以及急剧的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弱势群体的犯罪活动已经深深扎根于种种社会、经济问题之中,社会支持缺乏是转轨时期弱势群体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因此,从社会支持视角看,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关键在于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保障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具体来说,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既涉及家庭内外的供养和维系,也涉及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持与帮助。特别是在改革单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这种社会支持体系必须以政府支持为主导,以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为依托进行构建,尽可能使弱势群体获得物质及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掌握各种信息资讯和知识技能,解决其生活上所遇到的问题及精神上的压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二,培养“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培养“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针对的是弱势群体,也即社会支持接受者。在研究社会支持时,国内外对社会支持内容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主体对客体单向度建构的一维层面上,即将社会(或社会网络)作为主体,将弱势群体作为客体,从物质与心理两个角度寻求主体对客体的救济与帮助。而弱势群体自身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认识与能动建构的研究与倡导并不多见。[41]然而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不是单向过程,而是在提供者和接受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个体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接受或提供的社会支持的类型和数量。[42]
“互构”的社会支持具体是指社会与弱势群体的相互建构,二者是互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互构”的社会支持观强调弱势群体的意识自觉与能动建构,是一个弱势群体对社会支持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的实践过程。单纯强调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将不利于社会支持均衡、稳定与持续的展开。[43]
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急需培养弱势群体“互构”的社会支持理念。因为单向度社会支持的长期存在,弱势群体很难克服自身被支持的客体意识。该客体意识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受中国单位制社会长期存在的影响。单位制的资源配置与需求依赖格局作为一种“场域”长期束缚住了人们的头脑,同样也束缚住了弱势群体的思想。造成他们社会支持意识自觉难以形成。只有帮助弱势群体摆脱这种被动的思想状态,才能使其主动寻求与建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支持,即“互构”的社会支持。[44]
(二)多管齐下: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
除了转变观念之外,当务之急是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关键在于加强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二是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三是提供社会支持内容多元化;四是社会支持方式多元化。
